A. 在有核輻射的環境中工作如何進行職業病鑒定
第一步: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
第二步:向法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倘若你對職業病診斷的結果有異議,則應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鑒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材料:1、職業病診斷申請書、身份證;2、接觸工齡、工種、毒物名稱(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3、上崗前職業降檢查、在崗期間降檢查復印件;4、醫療觀察期間檢查結果、塵肺病診斷中的系列X線胸片和診斷結果;5、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6、個人劑量監測等有關資料。按照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鑒定。
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職業病診斷時提供的資料;(4)其他有關資料;(5)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6)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以及向用人單位索取與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准、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B.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要求是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要求如下:
工作場所中的放射性因素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性危害因素,如戚孝果工作人員長期接觸X射線、γ射線和中子等射線可能會對機體,特別是某些敏感器官和系統產生潛在的危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罩岩和防護條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上崗後和離崗前須進行健康體檢,以確保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
健康體檢管理:
1、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在職期間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2年。
3、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4、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C.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D. 9月25號公司剛組織福利全身體檢,不到兩個月又要做職業病體檢,能拒絕拍X光胸片嗎
你完全可以拒絕,因為你在一個月前已經拍過,你可以直接拿出那次病歷和當事醫生看,他們也會同意,因為間隔時間短,拍Ⅹ光對身體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