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獻血漿的人以後有啥福利
1. 漿站通常設立在縣或縣級市,而血站則一般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或地級市的政府所在地。這兩者的設立地點並不相同。
2. 漿站的采漿范圍通常限定在縣或縣級市內,並不會超出這一范圍進行采漿。非劃定區域的人員無法參與獻血漿活動。漿站為獻血漿者提供免費的早餐和午餐,以及價值數百元的體檢服務,這有助於愛心人士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做到疾病的早發現和早預防。
3. 每次獻血漿後,獻血者都可以獲得國家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補貼。
4. 根據獻血法的規定,獻血漿者需要間隔14天後才能再次進行捐血漿。
㈡ 醫生說我不適合獻血漿,是怎麼回事是我身體不健康還是血不正常啊
1.1 為確保血液製品質量,保證供血漿者的身體健康和血液製品使用者的安全,供血漿者每次采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
1.2 供血漿者體檢及化驗應以本采供血單位的結果為准,有效期為一周。
1.3 供全血者與供血漿者須嚴格區分。
2 供血漿者體檢標准
2.1 年齡:20~50周歲。
2.2 體重:男≥50kg,女≥45kg.
2.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廳指鏈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2.4 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2.5 體溫正常。
2.6 發育正常,營養扮孫中等以上。
2.7 皮膚粘膜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四肢皮膚無Kaposi肉瘤。
2.8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無腫大(輕度單純性甲狀腺腫大者合格)。
2.9 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及功能障礙。
2.10 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臟心理性雜音和肺結核鈣化二年以上),必要時作胸部透視。單采血漿站的老供血漿者每年胸透一次,新供血漿者申領《供血證》前必須進行胸透。
2.11 腹部:正常,無腫塊,無壓痛,肝脾無腫大。
2.12 供血漿者必須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全程免疫,產生乙肝抗體後方可供血漿。
3 供血漿者化驗標准:
3.1 全血比重:硫酸銅比重法 男≥1.052 女≥1.050
3.2 血型:ABO血型,以正反定型法鑒定。
P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應作測定。
3.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賴式法≤25單位(初篩:酮體粉法陰性)
3.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1ng/ml)
3.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酶標法陰性
3.6 愛滋病病毒抗體(抗—HIV):酶標法陰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漿者檢測並復驗)。
3.7 梅毒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漿者)。
3.8 血清蛋白含量:≥6%(g/ml)。(每次供血漿前檢測)。
3.9 黃疽指數:≤6
3.10 血清電泳:白蛋白含量>50%,圖譜正常。(每年檢測一次)(參考項目)
3.11 尿淮檢查:尿糖、尿蛋白皆應陰性。(每四月檢測一次)(參考項目)
3.12 每次供血漿前均要進行全血比重、血型、ALT、HBsAg、抗-HCV、血清蛋白含量、黃疽指數等檢驗項目。采出的血漿要進行ALT、HBsAg、抗-HCV復驗。
4 接受免疫後供血漿者的規定
4.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脊髓灰質炎、甲型肝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後一次免疫後二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後四周,或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免疫者應於最後一次免疫後一年方可供血漿。
4.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4周後方可供血漿。
4.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須推遲供血漿。
5 有下列情況者暫不能供血漿
5.1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5.2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及月經失調、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5.3 感冒、急性胃腸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半年者。
5.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5 防疫部門認定的傳染病流行易感區暫不供血漿。
5.6 與傳染病有密切接觸史,自接觸日起延長到該病最長潛伏期。
5.7 輸注全血及成份血一年內者。
5.8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5.9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6 有下列情況及病史者不能供血漿
6.1 體弱多病,經常頭暈、眼花、耳鳴,暈針、暈血及多次暈倒者。
6.2 有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抗—HIV陽性者。
6.3 有肝炎病史者,ALT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但甲型肝炎病逗陪愈後(ALT連續三次化驗正常)一年後可參加供血漿。
6.4 有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史者,如經常發作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者(單純性蕁麻診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供血漿)。
6.5 有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腎結核、淋巴腺結核及骨結核。
6.6 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高血壓、低血壓、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7 有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者。
6.8 有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閏、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6.9 有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者。
6.10 有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糧尿病等。
6.11 有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顛癰、精神分裂症、瘟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6.12 有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6.13 有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6.14 有做過切降胃、腎、膽囊、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6.15 有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6.16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眼(>800℃)。
6.17 有美爾尼氏症者。
6.18 不能供血漿的其它疾病患者。
7 供血漿量及供血漿間隔
7.1 凡符合體檢標準的供血漿者,一次可供血漿200~400毫升。
7.2 雙程供血漿間隔在兩周以上(每程采血量不得超過400毫升)。
8 血源乙肝疫苗原料血漿供漿者及其血漿還應符合《中國生物製品規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