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派出所通知結案為什麼還要檢查身體
我覺得應該是對你有好處頃悉的,比如說,在拘留所或者是監獄里被別人打了,那麼身體上肯定會有傷的,因為對於這個地方雀前乎的時候都要經過體檢,那麼你出去了有傷了他們還要負責任的,所以說對你悔巧是有好處的,
㈡ 為什麼她拘留前還要去醫院檢查身體😭
這個問題我知道。不論是犯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在入監時都要對身體進行體檢的!第一防止有傳染病帶入監獄!第二就是御防以後發生的問題有個依據吧!總之有好處的!也是法律規定程序!無可厚非的!贊!
㈢ 公安局傳喚做體檢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基本上要拘留了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人進行傳喚,需要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如果是當場進行傳喚,可以口頭進行,但是要出示證件並記錄在筆錄中;如果是刑事傳喚,
同樣也是需要使用傳喚證,但是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口頭傳喚。同樣的,需要出示證件並且在筆錄中註明是口頭傳喚。
(3)派出所怎麼要體檢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㈣ 派出所拘留前要體檢嗎
法律分析:拘留前要檢查身體。犯錯的人到拘留所前要進行身體檢查,是因為:1、為了檢查你是否有一些疾病不適合和其他人羈押在一起,比如一些傳染病;2、檢查對當事人是一種保護,並且發病及時發現;3、一般檢查需要做X線片、心電圖、梅毒、HIV、血常規等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