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體檢有哪些常見不合格的地方
一,公務員體檢中常見的幾個問題:
1、血壓超出范圍
2、視力不合格(特殊崗位)
3、肝功能常規檢測中谷丙轉氨酶超出范圍以及腹部B超不合格
4、血檢中白細胞、血小板超出范圍
5、尿檢中的各種不合格。
二,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1,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2,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1)體檢有哪些常見的異常擴展閱讀: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2. 公務員體檢哪些會不合格
法律分析:1、血常規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紅細胞計數3.0×1012/L或6.0×1012/L;白細胞計數3.0×109/L或12.0×109/L; 淋巴細胞百分比10%或60%;血紅蛋白80g/L或180g/L;血小板計數<100×109/L。
2、尿常規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尿隱血兩個及兩個「+」以上(女性月經期尿隱血陽性除外);尿蛋白一個及一個「+」以上;尿糖陽性。
3、肝功能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谷丙轉氨酶90IU/L;穀草轉氨酶60 IU/L;直接膽紅素10μmol/L;間接膽紅素15μmol/L。
4、腎功能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血肌酐140μmol/L;血尿素氮8 mmol/L。
5、心電圖檢查結果異常,疑為器質性心血管系統疾病,不能定性的。
6、B超檢查疑有器質性病變,不能定性的。
7、胸部X光透視疑心、肺、膈等部位有器質性病變,不能定性的,或疑為活動性肺結核(以市慢性病防治院診斷為准)。
8、體檢負責醫師建議應進行復檢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3. 公務員體檢有哪些常見不合格的地方
體檢不合格將不能被錄用,但是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
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3)體檢有哪些常見的異常擴展閱讀: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紋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參考資料:網路-公務員體檢特殊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