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和軍人結婚婚檢都檢查什麼項目
法律分析:一般婚檢女的要查婦科B超,婦科檢查,查尿(淋病),抽血查梅毒,肝功能,澳抗。男的要查尿(淋病),抽血查梅毒,肝功能,澳抗還有男科部隊如果不要婚檢證明那這些項目在任何醫院的體檢科都能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領結婚證體檢檢查什麼
一、領結婚證體檢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1、領結婚證體檢檢查內容如下:
(1)全身檢查,了解心、肺、肝、腎等重要臟器有無異常;
(2)生殖器檢查,女性檢查時應常規進行腹部、肛門,如發現內生殖器存在可疑病變而必須做陰道檢查者,醫生務必先徵求雙方的同意後方可進行,男性檢查主要是檢查陰莖、睾丸等生殖器有無炎症,有無發育不良;
(3)輔助檢查,常規必檢項目有血常規、尿常規、乙肝表面抗原、快速轉氨酶和梅毒初篩的快速血漿反應素環狀卡片試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叄』 領結婚證婚前檢查內容
法律分析:結婚前需要檢查的項目如下:1、抽血化驗。如血常規、血型、肝腎功能,了解是否正常,是否需要治療。尿常規了解有無下尿路感染,如果有,要進行及時治療。做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和肝炎標志物篩查,如果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後才能結婚。2、做婦科彩超檢查、心電圖,了解有無生殖器畸形或生殖器的病變,了解心臟心肌電是否正常,男方要做泌尿系統彩超和前列腺彩超。3、要詢問家族裡是否有遺傳病,哪一種遺傳病,醫生幫助判斷是否可以結婚,結婚後是否可以正常生育,還是需要經過特殊的遺傳病篩選後再備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肆』 領結婚證檢查什麼項目
法律分析:目前領結婚證並不需要進行婚檢,需要結婚的男女可自行選擇是否進行婚檢,如果選擇進行婚檢,需要檢查以下項目:1、法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這些疾病可以通過抽血或塗片排查。2、較重的精神病。如嚴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患者的心理問題還會引起很多嚴重後果。此類疾病需要精神科醫生診斷。3、先天性遺傳疾病。如白化病、原發性癲癇、軟骨發育不良、強直性肌營養不良、遺傳性視網膜色素變性等。遺傳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檢測染色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