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參軍體檢機構
法律分析: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徵兵工作條例》
第二十條 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作為徵兵體檢機構,設立徵兵體檢站。徵兵體檢機構資質認證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規定。
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選定其他適合的場所設立徵兵體檢站。
⑵ 當兵體檢去哪裡體檢的
法律分析:當兵體檢,一般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
法律依據:《徵兵工作條例》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人員根據鄉、民族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站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初檢。初檢主要對身高、體重、視力以及對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體明顯不合格問題進行檢查。初檢不受戶籍和應征地限制,初檢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
⑶ 徵兵體檢在哪裡
法律分析:在武裝部隊的指定醫院,等待當地武裝部隊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沖冊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肆余、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散雹宏。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