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賣健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外賣健康證體檢項目內容:1、五官科:包括視力、色覺、聽力、鼻子、口腔和咽喉;2、內科:包括血壓、營養和發育情況、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精神神經狀況;3、外科:身高體重、皮膚和淋巴結、甲狀腺、脊柱四肢、肛門和生殖器等;4、X光胸透,主要檢查心、肺、腹部的器質性疾病;5、抽血化驗:檢查生化項目和乙肝「兩對半」。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B.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如下:
1、胸部的放射檢查,檢查有沒有肺炎、肺結核;
2、抽血化驗谷丙轉氨酶,如果谷丙轉氨酶兩倍以上升高,同時要檢查甲肝抗體、乙肝五項、丙肝抗體等項目;
3、內科檢查血壓、檢查有沒有重大的心肺疾病;
4、外科檢查甲狀腺、乳腺、脊柱、四肢關節等;
5、大便培養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檢查有沒有上述的腸道傳染性疾病,因為健康證針對的主要是醫葯行業、餐飲行業以及制水行業、美容行業的工作人員,需要檢查傳染性疾病。
辦理健康證的時候,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C. 餐飲健康證體檢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1、外科檢查:身高體重、脊柱四肢、甲狀腺、皮膚和淋巴結、肛門和生殖器等。2、抽血檢查:主要是檢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傳染性疾病。3、內科檢查:血壓、營養和發育情況、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神經狀況等。4、五官科檢查:視力、色覺、聽力、鼻子、口腔和咽喉。5、肝功能檢查:主要查轉氨酶是否正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D. 公共場所健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
公共場所健康證體檢項目項目如下:
1、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
2、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手陵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健康證辦理程序如下:
1、體檢地點: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此虧悔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2、對象:
(1)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2)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畢空戚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並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