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拘留所要做哪些檢查
法律分析: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
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
一、行政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一般體檢項目: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體檢是本著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是一項利己,利家,利國,利民的一項事業。體檢報告私密性強,一對一體檢報告講解,陽性及時上報,全國就醫綠色通道,遠程會診等,而且是全程導檢禮儀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2. 進看守所體檢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
一、行政拘留: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3. 拘留所體檢項目
法律分析: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為必須體檢的一些項目:
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 拘留要檢查身體如何檢查
法律分析: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舉碼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體檢是本著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是一信答巧項利己,利家,利國,利民的一項事業。體檢報告私密性強,一對一體檢報告講解,陽性及時上報,全國就醫綠色通道,遠程會診等,而且是全程導檢禮儀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滑鍵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 進看守所都體檢什麼什麼項目
進看守所體檢的項目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政猛梁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2、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進看守所的流程:
1、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2、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一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枝鋒運。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3、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症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一步檢查確認;
4、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5、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6、告知基困。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