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健康體檢管理規定
員工健康體檢管理規定(通用6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我整理的員工健康體檢管理規定,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總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新進和在崗員工
3、體檢組織機構及類別
組織機構: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員工體檢
體檢類別
入職體檢:新員工經面試合格後,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安排新進員工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年度體檢:公司對在職一年以上的員工,給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的福利。
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定期進行體檢
4、體檢醒目
入職體檢:胸透、乙肝五項
年度體檢:內科、外科、五官、胸透、血糖、血脂、B超、婦科等
特殊體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5、體檢管理
入職體檢:體檢合格員工體檢報告與員工入職材料等並入員工個人檔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管理。不合格員工或因疾病不適宜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年度體檢: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員工體檢電子檔案,體檢報告備案保存。體檢合格員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員工,通知本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屬於傳染病的要離崗治療,與其接觸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待完全康復後方可工作。
特殊體檢:體檢合格的繼續工作,不合格的進行離崗治療。
6、體檢要求
入職體檢由本人在面試合格後3日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有入職人員先行墊付,待體檢合格並完成試用期轉正後,入職人員須在轉正後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進行報銷。
年度體檢: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在檢驗10內憑醫院開具的發票到公司進行報銷。員工因出差不能參加公司組織的體檢的,經總經理或行政人事部部長同意可以延期自助進行,但必須在指定的醫院按指定的標准進行。
特殊體檢:按要求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一、體檢時間
1、每兩年(逢雙年)安排一次體檢,每年一次婦科體檢(逢雙年與二年一次體檢一並進行)。
2、每年體檢時間安排在xx月份,具體時間由公司工會與承檢醫院落實後書面通知到工會。
二、體檢對象
全公司正式員工(包含退休員工)
三、體檢項目
1、普檢:血糖、血脂、肝功、乙肝兩對半、甲肝抗體、胸透、心電圖、b超(肝膽、雙腎、輸尿管、膀胱)、前列腺(35歲以上男性)。
2、婦科體檢:b超(子宮)、乳腺彩超、常規婦檢、白帶10項、防癌塗片。
3、特殊檢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四、體檢安排組織
由公司工會安排組織,醫務室參與。
五、體檢經費
體檢費用由公司解決,復查費用由本人負責,本人放棄體檢機會的,公司不予任何補助。
六、體檢報告
1、體檢報告包括體檢表原件,體檢綜合意見及建議。受檢者可根據體檢綜合意見進行健康咨詢及疾病診療。
2、公司工會、醫療室收到體檢報告後,由公司醫療室根擾體檢情況進行登陸、分類,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制訂公司職工健康檔案管理與使用制度。
3、對體檢內容過行登陸、分類後通知本人。在體檢登錄、通知本人過程中,承檢醫院與公司工會、醫療室應尊重並保護職工個人隱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體檢報告屬公司所有,由公司醫療室備案保存,需要體檢檔案就診或咨詢的,須向公司醫療室辦理借還手續或復櫻
七、有關要求
1、公司職工體檢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限人數(b超)檢查的項目,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因生並住院、出差、產假等特殊情況的職工可適當延期進行(體檢結束之日起,20天內休檢完畢)。
2、職工進行檢查時應利用業余時間,職工進行檢查時應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影響工作。
3、本制度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范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周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項目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5.3.1.4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5.3.2.1婦女乳腺常規檢查
5.3.2.2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項目,按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周期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准後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並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單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後,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並由專人陪同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後,如實出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並進行整理歸檔,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並提出治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並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並歸入個人檔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後,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千帆公司、社區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結束後,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並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束後,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分析和總結,並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製定本辦法。
一、查體范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採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採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採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1、員工須參加基礎衛生培訓、持有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健康證時效為一年。
2、員工(待聘人員)辦理健康證須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3、員工(待聘人員)健康證辦理須本人進行,嚴禁代檢、代查;嚴格遵守體檢注意事項。
4、健康證到期再行體檢的員工,檢查未合格的應立即停職,禁入加工間、禁止與原材料接觸,並進行復查,復查仍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復查合格者則恢復原崗位工作;待聘人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員工在崗期間,健康證原件交個人保管,其復印件交食堂、餐廳統一存檔管理,以備查閱。
6、健康證到期而未辦理的員工,應立即組織辦理,直至領取新的健康證後方能上崗工作。
7、學校食堂主管人員須經常對員工個人健康、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應及時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健康體檢管理,保障健康體檢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執業條件和許可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醫療機構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中予以登記。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七條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用醫療技術進行健康體檢,應當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有關規定,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與其醫療服務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臨床診療指南和技術操作規程的醫療技術用於健康體檢。
第九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健康體檢的質量。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受檢者在健康體檢中的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對受檢者相應的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各健康體檢項目結果應當由負責檢查的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記錄並簽名。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完成健康體檢的受檢者出具健康體檢報告。健康體檢報告應當包括受檢者一般信息、體格檢查記錄、實驗室和醫學影像檢查報告、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記錄、健康狀況描述和有關建議等。
第十五條健康體檢報告應當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醫師審核簽署健康體檢報告。負責簽署健康體檢報告的醫師應當具有內科或外科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必須接受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合理的健康體檢流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做好醫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對受檢者進行重復檢查,不得誘導需求。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不得以健康體檢為名出售葯品、保健品、醫療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健康體檢中的信息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未經受檢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檢者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受檢者健康體檢信息管理參照門診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外出健康體檢是指醫療機構在執業地址以外開展的健康體檢。
除本規定的外出健康體檢,醫療機構不得在執業地址外開展健康體檢。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前,應當與邀請單位簽訂健康體檢協議書,確定體檢時間、地點、受檢人數、體檢的項目和流程、派出醫務人員和設備的基本情況等,並明確協議雙方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於外出健康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進行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體檢情況說明,包括邀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受檢者數量、地址和基本情況、體檢現場基本情況等;
(二)雙方簽訂的健康體檢協議書;
(三)體檢現場標本採集、運送等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書面說明;
(四)現場清潔、消毒和檢後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外出健康體檢的場地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要求。進行血液和體液標本採集的房間應當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准》中規定的Ⅲ類環境,光線充足,保證安靜。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目錄》開展外出健康體檢。外出健康體檢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並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健康體檢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理。
醫療機構未經許可開展健康體檢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條未經備案開展外出健康體檢的,視為未變更注冊開展診療活動,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一條健康體檢超出備案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偽造健康體檢結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理。
第三十三條開展健康體檢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不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入伍、結婚登記等國家規定的專項體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的健康體檢和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開展的健康體檢以及專項疾病的篩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條已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體檢服務登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2. 體檢中心營業執照要求有哪些
1、行業資則衫質:體檢中心應該取得相關行業資質,如衛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
2、法律規定:體檢中心的營業執照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睜液,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管理條例》等。
3、注冊資本:體檢中心需要有足夠的注冊資本,以保證其在運營過程中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
4、經營范圍:體檢中心的營業執照應明確體檢中心的經營范圍,包括體檢項目、服務內容、目標客戶群等。
5、公司信息:營業執照應當包括體檢中心的全稱、注冊地孫早腔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股東信息等。
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1、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