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放射性工作人員的體檢標准》具體內容是什麼
網上去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55 號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㈡ 接觸放射源需體檢哪些項目
我7.15剛去體檢。項目有:
1、肝功能
2、血常規
3、尿常規
4、胸透(拍片)
5、心電圖
6、B超(肝)
7、眼科(矯正視力,晶狀體檢查,這個最麻煩,需要半小時用葯水散瞳准備,建議離開醫院帶墨鏡)
8、血壓、心跳
接觸放射源後,只能由疾病控制中心檢查,否則,其他醫院檢查的,不作為職業健康的依據。
㈢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全面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勝任本職工作的健康狀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放射工作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常規醫學監督第四條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後必須進行定期體格檢查。對在甲種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對在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2-3年體檢一次;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
就業前、後體檢結果由體檢單位詳細如實地記錄在個人健康檔案中(附件1)。第六條放射工作單位對每位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第七條就業前、後人員的體檢由放射工作單位組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指定的醫療、衛生防護單位進行。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第八條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在正常、異常和緊急情況下能正確、安全地履行其職責的健康條件。第九條對從事核反應堆(包括各種核動力堆)工作的人員,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須具有正常的視覺、聽覺及良好的精神狀態,並對穿戴防護用具無過敏現象。第十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從事放射工作,已參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據情況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或調離等。
1、血紅蛋白低於120g/L或高於160g/L(男),
血紅蛋白低於110g/L或高於150g/L(女);
2、紅細胞數低於4×1012/L或高於5.5×1012/L(男),
紅細胞數低於3.5×10的12次方/L或高於5×10的12次方/L(女);
高原地區可參照當地正常值范圍處理。
3、准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低於4.5×10的9次方/L或高於10×10的9次方/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持續(指六個月、下同)低於4×10的9次方/L或高於1.1×10的10次方/L者。
4、准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低於110×10的9次方/L;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持續低於100×10的9次方/L。
5、患有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嚴重的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者。
6、嚴重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癔病等。
7、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衛生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包括放射工作種類、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專業技術需要等綜合衡量確定。第四章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一條衛生部在國家衛生標准技術委員會放射病診斷標准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國家級放射疾病診斷組,其職責是:
1、對全國健康檢查和放射疾病診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核工業部放射疾病診斷組或負責診斷放射疾病的醫療機構提出的疑難病例和問題;
3、參加重大放射事故的醫學處理工作。
衛生部工業衛生實驗所為國家放射疾病診斷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其日常工作。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放射疾病診斷組或指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和醫院負責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放射疾病診斷及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健康體檢;
2、負責本地區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及治療;
3、參加放射事故的調查和衛生醫學處理;
4、負責疑難病例的轉診。第十三條核工業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診斷組或指定專職醫院,在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准後,負責本部門在該地區的直屬企事業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和放射損傷的醫學處理,並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診斷組的指導。第十四條參加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和體檢的各科醫師必須具有放射醫學知識,掌握國家頒發的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標准和有關規定,並有正確、及時處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員的能力。第十五條職業性放射疾病的診斷,必須實行以當地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衛生防護及醫療部門或診斷組集體診斷為準的原則,並發給職業性放射疾病診斷書(附件2)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診斷單位,一份存放射工作單位,一份交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