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人進獄前要搞身體檢查嗎有法律規定嗎
犯人進獄前要搞身體檢查,有法律規定。違法亂紀的人也開始增多,許多人並不明白這其中的重要性,其實犯人進獄前要搞身體檢查並有法律規定的,因為監獄是集中和封閉的空間,囚犯被密集監禁。如果發生傳染病,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法律要求在進入監獄前進行體檢,發現有傳染病的犯人是需要單獨關押的。
一、犯人進獄前要搞身體檢查
監獄屬於聚集性、密封性空間,人犯都是密集性關押,如果出現傳染性疾病,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有法律規定,入獄前,都要進行體檢。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缺笑取保候審的。
二、監獄
廣義的監獄指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的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
綜上所述監獄都具有鎮壓、反抗、消滅敵對階級和勢力、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功能尺灶。在日常生活中陵扮扮一定要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避免一些違法亂紀對自身和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B. 傳喚期間為什麼要體檢
法律分析: 刑警隊訊問後要體檢是怕出事 入職體檢都查些普通項目 如果體檢人沒有乙肝.肺病 就基本上代表體檢通過了 根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C. 錄口供為什麼要體檢
刑警隊訊問後要體檢是怕出事,入職體檢都查些普通項目,如果體檢人沒有乙肝.肺病,就基本上代表體檢通過了,根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理。公安錄口供:這個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不能作為定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錄口供要注意:
1、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3、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4、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中國刑法更是將刑訊逼供行為規定為犯罪。長期以來,實踐中對非法獵取的口供,如屬「屈打假招」之類的口供,自然不會被採信,但對於非法獲取的「真供」採信與否多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