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崗前體檢出職業病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1、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該員工用工前患有職業病的情況寫入合同。
2、但對你所說「在復查前一切問題自行承擔」的約定要分具體情況。
3、確定為職業病的,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勞動部門報告,同時你單位不得安排該員工從事其患病所禁忌的工作。
4、最好要求該員工提供在之前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與在你單位所作的職業健康檔案一並備案。
5、具體法律規定可以參考:
《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54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