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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檢腎功能不全怎麼評定

發布時間:2023-09-01 01:22:19

⑴ 公務員體檢有什麼標准什麼樣的人不能通過公務體檢

具體請參考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按照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根據文件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征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修訂內容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條文解釋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為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床上主要表現為乏力、食慾減退、惡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床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系。
7.1.2 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復肝炎發作導致肝硬化。在臨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葯物性肝炎:肝臟是葯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葯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床上某些葯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葯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葯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葯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葯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葯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葯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迴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床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 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彌漫性肝病表現,但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彌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鑒別,因此,必須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彌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回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彌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征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項
7.3.1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7.3.2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人社部發【2010】82號
本標准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和本標准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准,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准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准。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准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

⑵ 公務員體檢不合格標准

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不需

要手術或手術治癒的先天性心臟病患者合格。

⑶ 公務員體事業單位體檢腎功能檢查什麼項目,怎麼辦

你好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錄用公務員體檢項目和標准: 1、器質性心臟血管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不能錄用。 2、體檢時,遇有下列情況,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 (1)聽診時心臟無病理性雜音者。 (2)如偶發期前收縮,每分鍾應少於6次(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體檢時遇此情況均應做下蹲試驗並配合心電圖檢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鍾50次至110次之間。 3、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可以錄用: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6.00-12Kpa(60mmhg-90mmHg) 4、像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可錄用,其他血液病不能錄用。 5、患過結核病,屬下列情況的,可以錄用: (1)如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癒已硬結穩定,一年觀察無變化者。 (2)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心包結核等),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無症狀。 6、如果患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能錄用。患慢性支氣管炎(連續三年以上,每年持續2個月以上),不能錄用。幼年時患過支氣管哮喘,以後未復發者可錄用。 7、如果有胃潰瘍和十二指腸瘍已癒合的,一年內無出血史,一年以上無症狀者可以錄用(潰瘍病形成幽門狹窄,不能錄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腸切除術後一年無復發,無後遺症,不影響功能者可錄用。 8、對於乙肝兩對半呈現大三陽和雖然是小三陽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錄用。 9、以往無肝炎病史,經B超檢查,正常者可錄用。 10、體檢發現各種惡性腫瘤患者,不能錄用。

⑷ 公務員體檢哪些會不合格

法律分析:1、血常規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紅細胞計數3.0×1012/L或6.0×1012/L;白細胞計數3.0×109/L或12.0×109/L; 淋巴細胞百分比10%或60%;血紅蛋白80g/L或180g/L;血小板計數<100×109/L。

2、尿常規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尿隱血兩個及兩個「+」以上(女性月經期尿隱血陽性除外);尿蛋白一個及一個「+」以上;尿糖陽性。

3、肝功能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谷丙轉氨酶90IU/L;穀草轉氨酶60 IU/L;直接膽紅素10μmol/L;間接膽紅素15μmol/L。

4、腎功能出現以下一項或一項以上結果異常的:血肌酐140μmol/L;血尿素氮8 mmol/L。

5、心電圖檢查結果異常,疑為器質性心血管系統疾病,不能定性的。

6、B超檢查疑有器質性病變,不能定性的。

7、胸部X光透視疑心、肺、膈等部位有器質性病變,不能定性的,或疑為活動性肺結核(以市慢性病防治院診斷為准)。

8、體檢負責醫師建議應進行復檢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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