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考駕照需要體檢哪些項目
駕駛證體檢項目有:身高、辨色力、視力、聽力、上肢、下肢、軀干、頸部。其具體要求是:1、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2、無紅綠色盲。3、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兩眼裸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點0以上。4、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5、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6、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大於5厘米。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Ⅱ 考駕照要體檢哪些項目
取得駕照需要體檢的項目有視力、聽力、身高、辨別力、四肢和軀干頸部運動能力等,體銀渣檢費用一般為50元。該駕照又稱「駕照」,是政府交通工具向有駕駛資格的人頒發的證明文件,通常為卡。要取得駕照,必須符合最低年齡,並通過駕駛考試。通常,駕照會列出車主可以駕駛的汽車類型,如摩托車、轎車、卡車和公共汽車。駕照體檢項目為:1、身高、大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大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身高155厘米以上。報名中型車准駕車型,身高在150厘米以上,這是汽車體檢的第一步歲尺;2、申請大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客車、大貨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准駕鋒雀悄車型,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駛型,雙眼裸視力或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3、有辨別顏色能力,無紅綠色盲。實際在汽車體檢內容上與視力相符;4、聽力、雙耳距離音叉各50厘米,可識別聲源方向;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各手其他手指必須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開手動檔車時,下肢不等長不得小於5厘米。申請駕駛機動車,右下肢必須健全;7、無軀干、頸部、運動功能障礙。
Ⅲ 考駕照體檢什麼
體檢項目
1、外科:
(1)一般檢查身高、體重鋒旦;
(2)四肢、軀干、頸部運動功能檢查;
(3)生理缺陷檢查判定;
(4)雙下肢不等長檢查。
2、內科:
(1)心血管系統疾病主要靠詢問病史,輔助檢查血壓,心臟聽診;
(2)神經系統疾病:詢問病史和神經反射檢查;
(3)精神障礙:詢問病史。
3、眼科:裸眼視力、矯正視力檢查穗洞。辨色力。
4、音叉檢查聽力。
(3)考教照體檢什麼擴展閱讀:
報考內容
考試科目包括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含安全文明駕駛)等三項。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交通法規猜基枯及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理論])、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九項])、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駕駛]),依次進行。在考試過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有兩次機會,兩次都沒有及格,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間可以上交補考費用,學習之後再進行補考。對於補考費用的介紹,由於各地情況不同,補考所交的費用是不一樣的。
參加完科目一考試之後,三年之內應該通過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如果不能通過,所考的內容作廢,應該重新報名參加科目一考試。新考規之後,科目二、三均為5次機會,如在五次機會內不能通過考試之後,重新參加科目一考試。
Ⅳ 考駕照體檢些什麼
考駕照體檢屬於常規性檢查,其檢查項目包含測量身高、視力、聽力及保證上下肢正常等……年齡在18至70周歲。
1、測量身高:根據目前公安部規定,對於C類駕照並沒有身高上的限制,若考取其他車型駕照,身高要求需滿足160厘米以上。
2、視力:考取駕照者,需保證裸眼視力、或矯正後視力達到5.0以上,並且水平視野可以達到150,便可申請C類駕照,矯正可選擇佩戴近視眼鏡、或近視眼矯正手術。
Ⅳ 考駕照需要體檢什麼項目
駕照體檢項目主要有:
1、年齡:18-70周歲;
2、身高:不限;
3、視力:兩眼裸視力或姿蠢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無紅綠跡前陪色盲;
5、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6、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悔寬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7、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
8、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隨意駕駛機動車,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他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的核發來實現的。這表明了獲取駕駛證是一種具有一定格式的行為,必須有專門機關來核發。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摘自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關於勸告汽車司機批准方式的最低統一規則》)
我國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2018年4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頒布行政命令,授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代表澳門特區與國家公安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