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傳喚期間為什麼要體檢
法律分析: 刑警隊訊問後要體檢是怕出事 入職體檢都查些普通項目 如果體檢人沒有乙肝.肺病 就基本上代表體檢通過了 根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2. 打架斗毆我們協商好了 諒解書也寫了 現在派出所讓我們去體檢 這是什麼意思
您好
從情理上分析,不會拘留
1,如果雙方都寫了(或者是過錯明顯小的一方配合要求寫了諒解書),能夠從一定程度上說明是真心諒解對方,若干不諒解,肯定是不願意交這個的。而且在寫的時候(如果是本人寫的話),會真正的反思自己
2,派出所並不希望你去。一是你去了,人家還要耗費精力。如果不拘留,過錯大的一方,還會感恩。有時候不得不拘留,是處於平息受害者的憤怒或者是防止事態擴大,如果這兩點都不存在,派出所根本就懶得拘留人
祝你好運
3. 派出所帶人去體檢是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處拘留的人要先進行體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盯緩耐,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凱春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哪御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4. 派出所通知結案為什麼還要檢查身體
我覺得應該是對你有好處頃悉的,比如說,在拘留所或者是監獄里被別人打了,那麼身體上肯定會有傷的,因為對於這個地方雀前乎的時候都要經過體檢,那麼你出去了有傷了他們還要負責任的,所以說對你悔巧是有好處的,
5. 公安局傳喚做體檢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基本上要拘留了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人進行傳喚,需要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如果是當場進行傳喚,可以口頭進行,但是要出示證件並記錄在筆錄中;如果是刑事傳喚,
同樣也是需要使用傳喚證,但是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口頭傳喚。同樣的,需要出示證件並且在筆錄中註明是口頭傳喚。
(5)公安通知體檢需要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6. 被派出所體檢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體檢只是為了更好地確定犯人的情況。派出所需要知道犯人有沒有什麼病,比如,犯人有心臟病,就應該分開囚禁,減少刺激,所以對關押人員進行體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