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法》規定職業病體檢幾年一次
勞動法規定,職業病體檢是一年一次的,每年都必須進行體檢。及時發現,及時治療,因為職業病是專門的工種才會得的。
Ⅱ 《勞動法》規定職業病體檢幾年一次
勞動法規定,職業病體檢應該是每年進行一次的,每年給容易患職業病的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正規的體檢,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問題。
Ⅲ 職業病體檢多久一次
這要根據你自身的需求了。如果你經常體檢的話,就可以在易社保上面預約,會更加方便,而且套餐種類也很多。
Ⅳ 國家規定公司多長時間要給員工體檢一次
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多長時間體檢一次。
但公司基本每年進行一次員工體檢。
拓展知識:
單位體檢意義:
1、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減少因生病缺勤等產生的工作不協調影響工作進度,對員工健康關心,提高員工企業歸屬感和工作熱情,提高工作效率。
2、減少人力資源損失:通過健康干預降低發病率,減少病假和健康事假,降低病假工時和事假工時,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
3、體現公司對員工的人性關懷:提供各種醫療保健咨詢和服務,使員工享有專業的個性化健康指導;通過健康干預措施,降低員工發病率和亞健康狀態,顯示企業對員工的真正關心;為高層管理者提供各種特殊的健康管理計劃,保護企業核心資源;定期的體檢,則可作為鼓勵員工的手段,將公司對員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4、有效的控制和防患公司員工職業病:通過單位體檢,及時發現員工及特殊工種員工的職業病,這樣就可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和防患;
5、減少企業醫療保健相關支出:該服務對企業醫療保健相關支出做出了系統綜合考慮,統籌安排,降低企業總的醫療支出。
6、按照員工的身體健康狀況考量公司員工培養及晉升計劃。
體檢項目:
1、實驗室檢查血常規18項:檢查有無貧血、炎症、血液病等。共18項檢查結果。可以發現貧血、炎症、止血異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變及臨時性感染。
肝功能:檢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標。確定是否感染乙肝病毒及是否對乙肝有免疫力。
2、科室項目 心電圖:檢查心臟最常用的方式。心電反應性疾病檢查尤其對心律失常是最准確的診斷方法,對心肌缺血和其他非循環系統疾病,如低血鉀和甲亢也有一定的診斷意義。 胸透:心、肺、膈疾病檢查。
外科:檢查皮膚、淺表淋巴結、甲狀腺、脊柱、四肢關節、肛門、直腸、前列腺、外生殖器等有無異常。
內科:心、肺、肝、脾、膽囊、神經系統檢查等。 眼科:視力、眼瞼、結膜、眼球、色覺、眼底、裂隙燈檢查等。其中通過裂隙燈檢查可以發現全身其他部位病變所引起的眼底變化。
如:糖尿病、高血壓等。
Ⅳ 國家規定職工體檢多久一次
行政事業單位員工體檢規定為每年一次,根據單位安排時間進行體檢。體檢項目:
一、體檢人員的身高體重。
二、四肢脊柱淋巴(俗稱:外科。裸體的,穿好脫的衣服,連褲襪什麼的最好就放棄吧,冬天可能不會要求全裸,但會要求漏出胳膊,腿。蹲下、起立、醫生摸脊柱,淋巴)。
三、胸部X光照射檢查。
四、心電圖,檢查時盡量放鬆進行平緩呼吸,以免心跳加快造成誤診。五、視力檢查,檢查左眼視力與右眼視力。六、腹部B超,檢查腹部是否有異物等。
七、耳鼻喉檢查,聽力分為左耳朵與右耳朵。
八、血壓監測。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 140mmHg(12.00 - 18.66Kpa);舒張壓60mmHg -90mmHg(8.00 -12.00Kpa)。
九、血常規(檢查前不要喝水,血紅細胞含量,低於80g|L不及格)
十、檢查腎功能,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十一、尿常規進行檢查。族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櫻洞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脊穗枯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Ⅵ 員工體檢的時間,勞動法中是否屬於工作時間范圍
如果公司要求必須統一進行此次體檢,則視為體檢出發點是為了滿足公司的工作需要,屬於工作的派生需求,應視為加班,如果公司沒有要求必須做體檢,大家只是自願報名,或者即便不參加本次體檢也可以自行選擇體檢時間的,也並不影響後續的工作,不視為加班。
法律分析
除有毒有害的崗位的明確要求,普通崗位並無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勞動法律對未成年工人,十六至十八歲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職時必須進行身體檢查,而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之後每年一次,只至滿十八周歲,滿十八周後,距上一次體檢超過半年的,需再體檢一次的。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不過其中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僅僅局限於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和未成年勞動者。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