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查乙肝能舉報嗎
一、單位查乙肝能舉報嗎
1、單位查乙肝能舉報。因為公司檢查乙肝屬於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法律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二、乙肝有什麼危害
1、心理負擔重 ;
2、強烈的傳染性;
3、嚴重損傷肝功能。
② 現在國家有規定入職體檢,不允許查乙肝不知是不是
單位的作法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2010年2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如下要求:
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後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行為;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