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入職體檢費用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直接收取體檢費,安排入職者進行體檢的,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或職業中介指定某家醫療機構,要求入職者進行體檢的,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職業中介承擔。或者用人單位通知求職者已經入職並要求體檢的,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單位體檢自費項目怎麼繳費擴展閱讀
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第二條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
根據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條指出,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他們的集資、風險基金、抵押金、保證金、報名、培訓、體檢等任何費用。從上述兩個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用人單位不能收取體檢費用。這種情況下的體檢費用是用人單位招聘費用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Ⅱ 入職體檢費用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入職體檢費用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分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通知求職者已經入職並要求體檢的,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通知求職者已經入職了,再行要求求職者進行體檢的,該體檢按用人單位特定要求參加的,那麼該體檢的行為也是招聘活動的一部分,體檢費就是招聘費用的一部分,該費用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求提供體檢報告,並未設定其他具體要求的,體檢費用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