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拘留體檢有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
一、行政拘留: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一般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
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❷ 進看守所都體檢什麼什麼項目
進看守所體檢的項目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政猛梁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2、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進看守所的流程:
1、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2、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一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枝鋒運。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3、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症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一步檢查確認;
4、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5、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6、告知基困。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❸ 行政拘留體檢5大項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體檢主要檢查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等。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❹ 拘留所體檢項目
法律分析: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為必須體檢的一些項目:
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❺ 行政拘留抽血是查什麼
進拘留所體檢抽血是為了檢查嫌疑人是否有吸毒史或者正在吸毒,如果有存在該情形的,需要另案處理。採集血樣是為了採集血型和基因,並輸入資料庫。同時進行血樣比對,看是否與其它嫌疑的案件是否相符。另外進行健康檢查的同時也是為了檢查嫌疑人是否身體機能正常,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一、進拘留所會檢查hiv嗎
1、會有健康檢查,但是沒有明確是艾滋病。
2、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3、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不予收押。
二、拘留體檢什麼病可以不用被拘
1、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比如嚴重的抑鬱症,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癲癇疾病等等不予關押;
2、各種類型的嚴重的心臟疾病不予關押;
3、嚴重的高血壓疾病不予關押;
4、嚴重的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
5、嚴重的各種肝臟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
6、嚴重的腎功能疾病不予關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