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兵對傷疤的要求
徵兵要求傷疤在面頸部的不能超過3CM,其他部位有影響功能的傷疤不合格。
根據《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十條瘢痕體質,面頸部長徑超過3cm或者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條 面頸部文身,著軍隊制式體能訓練服其他裸露部位長徑超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線、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1)入伍體檢疤痕不得超過多少厘米擴展閱讀
《徵兵工作條例》中規定: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九條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