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資格證體檢合格標准
教師資格證體檢合格標准具體如下。
教師資格證體檢合格標准具體如下幾點:
1、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2、期前收縮每分鍾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做「正常」結論。如每分鍾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作「正常」結論。
3、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准,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鍾到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准。
4、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准。
5、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⑵ 教師招聘體檢哪些不合格不能通過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體檢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嚴重血液病、嚴重神經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蟲病。
3.男性身高不低於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於150厘米。其中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可放寬至男性不低於150厘米,女性不低於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視為體檢不合格。
1.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2.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大動脈炎,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並伴有並發症者。
3.類風濕脊柱強直、嚴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尖銳濕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納入體檢標準的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嚴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視為體檢不合格。
1.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2.血壓大於140/90mmHg或者小於90/60mmHg,並伴有器質性改變者,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
3.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者。
4.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
5.兩耳聽力均低於3米或一耳聽力低於5米、另一耳全聾。
6.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顯著胸廓畸形。
7.嚴重的口吃、嘶啞,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風、痣或身上明顯紋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況者,應作進一步檢查。
1.若發音異常,應進一步檢查聲帶。
2.若心電圖不正常或心律嚴重異常或心臟雜音明顯,均應再做心電圖或心臟彩超。
3.若肝、脾腫大或腹部有腫塊,應做腹部B超或CT等檢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於正常值需進行肝炎相關檢查,所有關於肝炎項目的檢查中一律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異常,應進一步檢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檢查項目。
1.對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後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
2.對出現呼吸系統疑似症狀者增加胸片檢查項目。
⑶ 特崗教師體檢有什麼情況不能通過
特崗教師體檢就是一般的身體檢查。 視力, 血壓, 抽血, 體重身高, 體形,心電,透視等。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癒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各種急慢性肝炎。
3.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4.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攜帶者。
8.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9.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
10.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