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級高級女法官退休年齡
55歲退休。
2. 十年副處級三級高級法官套改後對應幾級法官,2017年退休時按照應當按照幾級法官標准拿退休金
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
(廳字[2017]44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鞏固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果,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有規范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正規化建設,打造對黨忠誠隊伍
(一)加強思想政治與職業道德建設
深化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決抵制西方錯誤法治觀點侵蝕,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法官、檢察官政治輪訓制度,打牢高舉旗幟、忠誠使命的思想基礎,鑄就絕對忠誠的政治品格,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加強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健全職業道德准則、職業行為規范,加強職業倫理、職業操守教育,完善職業道德評價機制。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統一職業培訓和入職晉級宣誓制度。
(二)嚴格紀律作風要求
完善崗位職權利益迴避制度,規范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加強紀律規矩經常性教育,引導法官、檢察官養成紀律自覺。統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與司法權運行新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
二、實施員額制,建設專業化隊伍
(三)嚴格控制員額比例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按照中央規定的范圍,嚴格控製法官、檢察官員額比例。建立員額統籌管理、動態調整機制,由省級有關部門在總額度范圍內明確轄區各法院、檢察院員額控制的具體比例,確保員額配置向基層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區、單位傾斜。辦公綜合、政工黨務、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司法技術等非業務部門不設置員額。
(四)嚴格遴選標准與程序
遴選法官、檢察官,應當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基礎上,突出對辦案能力、司法業績、職業操守的考察。入額遴選堅持考核為主、考試為輔,考核主要考察辦案質量和效率,考試主要考察辦案能力。原辦案骨幹調離辦案部門5年以上的,需回到辦案崗位擔任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滿1年方可參加遴選。市地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市地級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應當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省級以上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一般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員額,從律師、法學專家中按程序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五)發揮遴選委員會的專業把關作用
遴選委員會通過面試、考察等方式,對入額候選人的專業能力進行把關。遴選委員會委員對候選人入額資格提出異議,法院、檢察院未予說明或者說明未獲認可的,經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可以否決相關候選人入額資格,並書面反饋相關法院、檢察院。候選人名單經向社會公示,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方面考察把關,黨委按照許可權審批,本級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
(六)建立健全員額退出機制
法官、檢察官調離辦案崗位、退休或者離職的,自然退出員額;辦案績效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在考核結果確定後3個月內退出員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不分管辦案業務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非業務部門負責人進入員額的,應當在入額名單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組織程序免去原有領導職務,調整到一線辦案崗位,未按時調整的,應當退出員額。省級以下法官、檢察官退出員額,由所在院黨組審議決定,報請省級法院、檢察院批准後,送遴選委員會備案。
三、落實責任制,規范司法權力運行
(七)規范權責配置
建立權力清單和履職指引制度,明確應當由院長、檢察長以及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由法官、檢察官決定的事項,並分別規定相應責任。法院實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檢察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未入額人員不得獨立辦案。
(八)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
確立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該案合議庭法官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庭長不簽發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專業法官會議可以為獨任法官、合議庭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採納與否由獨任法官、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入卷備查。審判委員會發揮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的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九)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
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檢察官對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決定辦案事項。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的,可以提出復核意見,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負有決策、指導和監督職能。
(十)完善入額領導幹部辦案機制
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每年應當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並帶頭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其中,庭(處、科)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基層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30%;市地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20%。嚴格領導幹部辦案量的統計標准。建立領導幹部辦案情況定期通報制度。
(十一)運用科技手段、創新辦法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深化司法改革與現代科技的結合,依託大數據技術,總結辦案規律、規范辦案標准,完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辦案瑕疵提示等功能,幫助法官、檢察官提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推廣語音識別、文本信息智能提取等技術,健全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技術保障和運行管理機制,提高語音同步轉錄、文書自動生成、智能糾錯能力,減少人力投入。推廣遠程視頻庭審、提訊和數字化出庭等軟體,完善執行信息化平台,減少辦案在途時間。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訴訟階段基本證據指引,構建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台,促進辦案系統互聯互通,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
推廣外包服務方式,規范管理,提升輔助事務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和效率,保障司法人員專注於司法關鍵業務。
(十二)建立健全司法績效考核制度
緊緊圍繞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考核,綜合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等因素設置權重指標,制定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績效考核辦法。考核信息動態管理、全程留痕,並在系統平台公開。考核結果計入司法業績檔案,作為法官、檢察官等級管理、評優獎勵及員額退出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獎金分配堅持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體現工作實績,按考核檔次適當拉開差距。
(十三)改革內設機構
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在理順職能、優化分工的基礎上,整合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層級。綜合考慮業務劃分、法官和檢察官數量、人員編制、案件數量等因素,科學設置機構,內設機構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編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基層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51至100人的一般不超過8個,101至200人的一般不超過10個,201人以上的可以適當增加。員額較少的法院、檢察院應當設立綜合業務機構,杜絕1人或者2人庭(科、室)現象。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能要求下級法院、檢察院對口設立相應機構,不能以考核評優、經費劃撥等方式變相限制下級法院、檢察院整合內設機構。內設機構整合後,相關領導職數繼續保留。
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基層檢察院的派出(駐)檢察室不納入內設機構改革范圍。綜合考慮不同地區、層級、業務特點,從案件類型、難易程度、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出發,組建靈活多樣的專業化辦案團隊,優化人員配置,提升辦案效能。
四、強化監督制約,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四)增強多元監督合力
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黨委政法委定期組織對司法機關黨組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審判檢察職能、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院、檢察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的監督。
(十五)運用現代科技加強監督制約
適應新型司法權運行機制要求,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推動管理監督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管轉變,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管不缺位。推廣案件流程監管、庭審巡查等智能軟體應用,完善網上辦案系統,確保案件全程網上辦理、司法活動及干預辦案情況全程留痕、違規操作自動攔截、辦案風險實時提示。加大對海量司法數據的挖掘開發力度,總結辦案風險規律,不斷提升對辦案不規范不廉潔行為的發現、防控能力,有效約束和規范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十六)實行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
法院、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懲戒委員會根據法院、檢察院調查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懲戒委員會認定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懲戒。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五、健全保障機制,提高職業化水平
(十七)實施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以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四等十二級」為基礎,法官、檢察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實行單獨管理。等級晉升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法官、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縣級法院、檢察院一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在規定等級比例內,縣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各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選升的高級法官、檢察官中,在一線辦案崗位的要保證有一定數量。
(十八)完善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根據審判、檢察工作特點,實行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落實國家關於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規定,確保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高於當地其他公務員工資水平一定比例。綜合考慮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相應職務層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定享受住房、醫療、車補等福利政策和退休待遇。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者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職務層次。根據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長期在審判、檢察一線辦案且多年考核業績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可以申請延長退休年齡。領導幹部申請延長退休年齡的,應當免去領導職務從事一線辦案。
(十九)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法官、檢察官應當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依法嚴厲懲處。
(二十)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級管理上收至省級統一管理,實行以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為主,省級法院、檢察院協同管理的體制。市地級、縣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黨委組織部)管理,其他領導人員可委託當地市地級黨委管理。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已開展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進一步完善由省級統一管理或者以市地級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尚在謀劃的,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推進;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暫緩實行。
軍事法院法官、軍事檢察院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由軍隊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3. 縣級法院女科員法官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按人社部的規定退休,法官也是公務員,政策隨時會變的,採用漸進式推銷,怎麼也要55歲之後了
4. 法官退休後多少年能從事律師工作
按照我國《律師法》的規定,退休法官可以當律師,但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5. 法官何時可申請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平均年齡50歲出頭,最年輕的不滿50歲。應該就可以申請了,內蒙古法學會法制教育研究院為您作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6. 縣級法院女科員法官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7. 法官證是否60歲過期
首先沒有法官證。現在國家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通過這個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這是一個技能評價的證書,終生有效。現在法官的基本要求就是通過司法考試,但是通過司法考試不一定能做法官,還要參加公務員考試,然後法官退休年齡按法律規定。女55周歲,男60周歲。
8. 中國法官平均年齡幾歲
您好,目前中國的法律專業人才還是較為缺乏的,法官的年齡普遍不高,30~45的中青內年法官占據大多數。容依照《法官法》的相關規定,27歲完全可以擔任法官,另外,擔任法官的其它條件包括: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