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這個規定旨在保護那些在某家公司長期工作的員工,確保他們在職業生涯的最後階段能夠穩定就業。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即「且」的意思,缺一不可。
具體而言,如果一名員工在某企業工作了十五年,並且距離退休年齡還不到五年,那麼即使企業面臨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情況,也不得隨意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這一條款不僅體現了法律對員工權益的保護,同時也鼓勵僱主妥善處理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確保員工能夠安心工作直至退休。
此外,這項規定還要求企業在處理員工關系時,必須充分考慮員工的實際需求和工作年限,避免因經濟狀況或其他因素而損害長期貢獻的員工權益。對於企業而言,遵守這一規定不僅有助於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還能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度,從而提升整體的工作效率。
同時,法律賦予員工在這一階段的權益,也有助於平衡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利益,確保員工能夠平穩過渡到退休生活,而企業也能通過合理的人員管理策略,實現平穩的人員更新和組織發展。
總之,這一條款旨在通過法律手段保護那些長期為公司作出貢獻的員工,確保他們在職業生涯的最後階段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同時也促進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共處。
2. 退休前五年保護期
退休前五年保護期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離退休不足五年的賠償,除非勞動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調崗降職不降薪該如何辦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
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工傷賠償
法律分析:距退休不滿5年的工傷待遇計算方法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少1年在原來的基礎上遞減10%,比如離法定退休年齡還差2年,那麼在計算上述費用時遞減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怎麼理解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理解如下:
1、男職工已超過55周歲,女職工已超過45周歲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特殊工種和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男職工已超過50周歲,女職工已超過40周歲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1、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在本單位位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本單位位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不能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