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旦余虛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模燃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毀銀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B.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一、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1、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的,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處理。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傷的。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C. 過了退休年齡農民工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這些農民工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並不只單純的針對農民工,就算是城鎮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具備法律上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這種關系只是勞務僱傭關系而已,所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D.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
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
(魯高法函[2009]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墾利縣人民法院報送請示的原告李克英訴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
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形成不同意見,就有關問題向我院請示。我院研究後認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面廣,各地規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件的由來
原告李克英之夫許長峰系利津縣明集鄉玉皇廟村農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許長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東營市龍翔石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門衛工作。2008年9
月29日19時左右,許長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輪車過公路時,與一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許長峰死亡。原告李克英於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許長
峰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許長峰於1942年9月出生,至受傷之日時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山東省工
傷認定工作規程》之規定作出[2008]NO.6-0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東營中院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
多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理由是: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爭議焦點在於,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
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許長峰發生事故時年齡已達到66周歲,不管其身份是農民抑或離退休人員,均屬於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已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少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現用人單位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
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
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於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
三、東營中院請示的問題及我院意見
東營中院向我院請示的法律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
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
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鑒於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影響面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對於今後的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現提出對以上問題的請示,請予答復。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一、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並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
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三)沒有明確規定,如東營市對此未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此類申請不予受
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
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