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年以前退休工人補發多少工資
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月的養老金;繳費不滿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一、退休金和養老金的區別在於:
1、概念不同,退休金是根據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和資格條件支付的保險待遇。養老保險是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年齡,或因喪失勞動能力建立的社保制度。
2、繳費方式不同,退休金由單體或企業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繳費即可享受。而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參保人單位代扣代繳,部分交給國家,部分存入個人賬戶。
3、資金渠道不同,退休金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簡稱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費。
二、退休金是由以下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
2、過渡性養老金(含調劑金)。
3、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及統一調整增加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⑵ 2014年後退休工資補發文件
法律分析:1、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
2、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范圍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3、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為目標,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目的。
4、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計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准發給。 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⑶ 14年退休的老人補發工資
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
自2014年10月以後陸續退休的中人所發放的都仍然是按照2014年工資標准計算出來的預發養老金。既然是預發養老金肯定就要比正式養老金相差不少,所以就有了題主所說的何時補發退休金之說了。要補發首先就必須等正式方案出來才行,只有正式方案才有計算的各種數據和要素,否則誰也沒有辦法。
為了使中人退休後的養老金不減少、不吃虧,國家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的頂層設計中,就把中人改革以前的工作年限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並_用了10年的過渡期,使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本來就比較復雜,現在中人的養老金計算中又加了個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涉及到的各種數據_集、程序運作,不但工作量大,計算起來也更復雜,使得各地的正式養老金方案遲遲難於出台。
到2018年3月27日止,已有上海、江西、貴州、北京等地正在陸續發放和補發中人的正式養老金。其他省估計也應該快了。
所謂的「中人"是指2014年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在改革前已經參加工作,卻要在到達法定年齡以後才陸續退休的人員。這些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因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以就無法體現他們的工作業績。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條 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