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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鄉退養人員是否享有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5-04-04 20:50:33

A. 如何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1)回鄉退養人員是否享有退休金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辦法》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B. 中鐵五局的內退職工在職職工,在退休前去世了,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37、因工死亡撫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提留標准為: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撫恤對象每人30%,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配偶、父母年齡計算到社會平均壽命,超過社會平均壽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孫子女、弟妹從現年齡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湘勞社政字〔2004〕34號文件規定執行。
39、喪葬補助費提留。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1500元;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個月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其喪葬補助費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有關規定標准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補助費。
41、內部退養人員費用。內部退養人員需提留至內部退養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內退生活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3年,以第3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的標准原則上由企業的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高不超過按所在市州計算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辦公核定的數額。
42、協保人員費用。協保人員提留的費用為:至協保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確定辦法為:按企業改制時當地前3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5年,以第5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核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時的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43、計劃生育獎勵費用。改制企業的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保健費可在《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標準的范圍內按企業現行標准計提到獨生子女滿14周歲,一次性發放。
44、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發放的標准,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6]32號文件的規定計提15年,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各負擔50%;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全額負擔。
45、檔案管理、職工黨團關系和離退休人員屬地管理等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對市州屬企業同類辦法執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員檔案一並提留費用和移交。
46、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用電進行分離的,其分離費用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改制政策規定的相應標准提留。
47、國有控股的多元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有關改革成本由各國有股東按股比協商分攤。
48、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次用評估後的凈資產、土地等支付改製成本。以上資產不足以支付改製成本的,可按規定申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
(二)破產企業的費用提留與管理
49、列入全國關閉破產工作計劃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及有關費用提留與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不詳細的提留項目及標准,按本意見中改制企業的相應提留項目及標准執行。具體包括:離休幹部的費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費用、因工傷殘人民費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費用、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症和絕症病人的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保健費、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社會化管理和水電分離費用。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提留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即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10年後如有缺口,統籌研究解決。
未列入全國破產工作計劃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經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授權經營單位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
四、關於主輔分離改制分流
50、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總體上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原省經貿委第9部門湘經貿企業〔2003〕26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51、企業要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其他具體情況,合理劃分主業和輔業。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和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裝配、運輸、設計、科研院所等單位。對處於主體企業供應、生產、銷售鏈條上,對主體企業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單位,不應列入輔業改制范圍。
52、輔業改制原則上實行國有資本不控股、少參股,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特別是戰略投資者,不提倡全員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其直系親屬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輔業企業的股份。
原主體企業是指改制前輔業單位的上級企業。輔業單位為非獨立法人、屬於分立改制的,改制後存續的國有企業為原主體企業。
53、原主體企業要規范與輔業改制企業的關聯交易,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原主體企業與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輔業改制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拆借資金,無償佔用資金。
54、對分流到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以後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分段補償。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重新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55、輔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有關費用,由此造成賬面國有資產的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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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被兼並原來的退休職工怎麼辦社保醫保關系怎麼辦

企業改制勞動職工安置方案的設計
及工作步驟
國有企業改制中勞動關系的處理,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事關改革的成敗與社會的穩定。一份好的職工安置方案是企業改製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所以,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講一講勞動職工安置方案的設計及具體的工作步驟。
一、方案設計的前提工作
首先,必須明確改制的具體形式及目標。從產權歸屬的角度講,國企轉制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改制後仍然保留國有獨資的性質;第二、改製成國有控股的國有企業(這又分為相對控股和絕對控股兩種形式);第三、改製成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第四、改製成國有資本全部退出的企業(其中包括被民營資本或外資收購或兼並,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實行關閉破產)。企業改制形式不同,對職工的安置方式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區別的。比如:職工在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業,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的政策,就可以採取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對於改制為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則不管職工是否在改制後的企業就業,都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於政策性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則是採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費的形式。
其次,必須對本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對相關數據進行准確的統計。我們律師稱這項工作為盡職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企業總人數及其分布狀況,並按年齡、崗位、性別等進行分類;
2、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具體情況(包括有無符合提前退休人員的情況)
3、企業管理人員在各個企業的分布情況;
4、企業員工名單(包括參加工作時間、檔案工資、工齡、性別、年齡等情況);
5、企業員工以及退休人員參加社保、醫保情況;
6、工傷、殘人員的具體數目、級別以及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及補償情況;
7、處於「三期」女員工的具體數目;
8、企業有無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及具體情況
9、現階段企業內退、協保、退養人員的標准以及具體數目和工資發放標准;
對以上信息的把握有利於對改製成本進行較為准確的預算。
二、職工安置方案的內容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應當公示,所有職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經濟待遇;(3)群眾路線原則。要求要廣泛征詢和充分尊重職工意見;(4)充分維護職工利益原則。(5)整體設計與分布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2、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前面在盡職調查中的內容中已經對其進行了全面的說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現:(1)企業職工總人數;在崗職工人數;離、退休人員人數;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人數;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內的職工人數;(2)工傷、工殘人員人數;(3)企業職工年/月平均工資;(4)社會保險等基本數據。
3、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要根據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處理。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調整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第一種方式、終止勞動關系。主要是針對那些勞動合同已到期或者企業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又不能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關於對這部分職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我是認為,《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准,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對於國有企業改制時,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我認為,可以按企業的實際情況向這種職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以減少企業改制的阻力。同時,這部分職工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二種方式、解除勞動關系。按照省屬企業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適用於那些在改制後為非國有以及非國有控股企業就業以及自謀職業的職工,包括那些不規范勞動關系的職工(如停薪留職的、兩不找的、放長假的、內退的,這些人的勞動關系的處理將在下面單獨講到)。而長沙市《關於深化市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細則》(長政辦發【2004】35號)則要求市屬國有企業改制時,所有職工都應當與原企業理順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部分勞動者也可依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對進入改制分流企業的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種方式、變更或重簽勞動合同。對那些留在改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業的職工。按照11+1的文件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期限不得短於3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日後,改制企業需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職工,應將職工在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還應當注意幾類特殊的勞動關系的處理:第一、理順不規范的勞動關系。這些職工包括:停薪留職的、兩不找的、放長假的,長期病假的人員,對於這些人員,應當通知其在規定的時間(以30天為限較妥)回企業辦理有關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手續;同時也要對他們進行安置。以上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回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的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掛靠在企業的人員,應通知其限期來企業辦理解除「掛靠」關系手續,逾期未辦手續的,「掛靠」的關系自動解除。第二、工傷、工殘人員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關系的處理:對於工傷、工殘人員職工,應當根據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級別,由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留有關費用,移交改制企業負責管理,由改制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的費用提留,將在下面涉及到。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由於政策上未作出明確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還在醫療期內,企業是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因此,對於這部分人,應靈活處理,盡量將其移交給改制企業,但也可以採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補發醫療內的工資的辦法予以處理。第三,改制時處於「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這部分職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也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也應靈活處理,但也可採取留在改制企業工作或者採取解除勞動合同,補發職工在三期內的工資的辦法予以處理。
4、職工分流安置形式:職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種、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改制後的企業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期限不得短於3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改制後為非國有企業的,如果企業要招聘員工,也應該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改制企業最好採取競聘上崗的方式來錄用原企業的職工。第二種、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或者移交當地相關機構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第三種、協議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可與改制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以下簡稱協保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或協議代繳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新企業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退休條件後,辦理退休手續。第四種、自謀職業。對主動申請自謀職業的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處理。
5、離退休人員管理:第一、退休人員的管理。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主要是通過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預留一定年限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基本養老金發放和管理工作逐步從企業剝離。即實行社會化管理。第二、離休幹部的管理。改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改為非國有企業以及關閉、破產的企業,按屬地原則交由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確定老幹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實施辦法按《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離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6、社會保險關系的續接:改制企業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大體實行三種辦法:第一種是由改制後的新企業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整體辦理續保手續。第二種是由改制後的新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實行內退,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實行協保,代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第三種是自謀職業的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再就業,按社會保險屬地管理原則和有關統籌繳費規定,自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按照文件規定:採取前兩種的,由改制後的企業在注冊登記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的異動、接續等手續。第三種方式的,由自己到社保機構辦理,也可以委託職介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改制分流企業也要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7、有關經費用的提留:第一、基本養老金的提留:企業實施關閉破產和改制重組,必須為其已離退休人員留足人均預期10年余命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和按本企業在職職工工資總額6%計算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一次性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工殘退休者除外)的提前退休人員,還要預留提前退休年份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前支付基本養老金年份所需的費用。(湘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退休人員醫療費的提留:(1)、改制後仍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不予提留;(2)、改制後為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不低於原企業的,不予提留,低於原企業的,按低的差額部分提留。各地預留社會保險費的標准不一。長沙市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按每人1.5萬元預留,離休人員按每人5萬元預留。第三、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按10年計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補助費。(長沙是人均20元/月)第四、經市州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包括癌症、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病人)和1-6級工傷致殘人員:省屬的按人均不低於4萬元的標准一次性提取。長沙市的,對工傷的進行了區分,1-4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計提,5-6級的,按4萬元/人計提。第五、撫恤金及救濟費的計提;第六、關於離休人員醫療備用金、離休費備用金及其他未列入社會統籌范圍內由企業支付的各項政策性補貼及有關經費。一次性提取10年。第七、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人員的補貼。有關經費的提留問題,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留足、留夠,以減少改制新企業的負擔。
8、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標准、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第一、計算標准:有所在地市標准,行業標准,破產標准,額外的政策標准(一)一般標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需注意的是,省勞動保障廳的文件中對經濟補償金的補償計算方法雖然也是按職工在本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對其工資計算標准則是按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所在市州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可按企業所在市州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所在市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不高於企業所在市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可歸納為:就高不就底、有上限規定)。具體數額應依企業的和有關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關於工作年限的計算,職工原來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軍齡的,原來沒補償的,可一並進行補償。(二)關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的標准:省屬企業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為:每工作1年付給1個月相當於本企業所在市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補償費。市州企業由各市州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湖南省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湘經貿企業[2003]264號》)(三)長沙市的標准:1、改制身份置換的補償標准:企業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政發〔1995〕50號文件第11條規定的標准提留,即1-10年工齡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齡段900元/年,分段累計計算,總額不超過2萬元。企業1984年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尚未到期的,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進行補償,即: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計算。企業破產職工安置費的標准: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法院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所在市州企業全部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按每滿1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工資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第二、資金來源:企業的凈資產;資產變現;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控股企業的凈資產;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節余;政府及財政補貼(改革專項資金)。長沙市《關於深化市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細則》(長政辦發【2004】35號)規定:改制資金的籌措包括,(一)企業資產變現收入(債務重組所得收益,剩餘凈資產)為主要來源;(二)由市國有資產主管機關統一籌劃,向銀行貸款;(三)市財政安排的資金預算;(四)改制專項資金。第四、支付方式:現金支付;實物資金入股;負債方式逐步清償;也可靈活運用各種方式。對職工的補償原則上以資產補償,可以將補償金轉為改制分流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自謀職業的應用現金補償。
9、職工與企業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職工和企業間基於勞動關系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部分職工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生活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費;第二、企業對內定向集資形成的債務,即我們通常所稱的集資款;第三、企業拖欠職工的福利,如醫葯費、住房公積金;第四、其他的債務,如職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執行企業業務時受到傷害的賠償等。企業在進行改制過程中,企業的所有者、治理結構和法定代表人都會發生變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業所欠職工的這些「內債」的原債務主體似乎不存在了,如何處理這種「內債」,使職工作為債權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利益得到保護,就成了企業改制中必須充分妥善處理的一個重要問題。這部分「內債」不處理好,勢必影響職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勞資沖突,直接影響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況且,企業對職工所負的債務與其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債並無本質區別,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改制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企業改制的債務原則上應由改制變更後的企業在所接受財產的范圍內承擔。這樣,債務則隨著企業財產的轉移被轉移到變更後的企業中,如果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沒有對這部分「內債」進行處理,也可能會釀成新的債權債務糾紛。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須充分予以考慮,將其納入企業改制總體方案中予以解決。最近省勞動保障廳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確要求企業在改制時,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償還拖欠職工的工資、生活費、醫療費、集資款、被挪用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同時,有的職工也欠企業的錢。特別是業務人員將差旅費餘款、收回貨款等少交或者不交,這些債權都要予以查清,逐筆收回,有的企業的做法是從經濟補償金中予以抵扣。對於個別人員執意不交,在教育無效,證據確鑿、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可向檢察機關要求以貪污罪追究責任。
三、具體工作步驟
1、認真做好動員、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引導職工增強改革意識和承受能力,轉變就業觀念,使職工理解、支持並主動參與改革。
2、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將《職工安置方案》提前30天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向全體職工通報,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最終形成決議。
4、將已經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上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5、具體實施已審批的《職工安置方案》。
(1)將已經審批的《職工安置方案》以通告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2)向全體職工發布《理順勞動關系實施通知》;
(3)按照《實施通知》的時間、要求和程序與職工簽訂相關協議進行公證,並向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向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發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4)改制企業與接收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採取職工持股方式的,依職工申請,可將經濟補償金摺合成股份,向職工簽發購股證書;經濟補償金摺合股份(債權)確認書;員工股權確認書;
(5)協助未重新就業的職工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6)向全體職工下發《關於自謀職業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辦法》和《失業保險的辦理及個人養老、醫療保險金的續繳辦法》,引導職工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
(7)改制企業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及內退、協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續接手續;
(8)將有關提留的經費移交給當地社保機構或改制企業;
(9)為離退休人員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將其移交給當地社保機構或老乾管理機構。
(10)處理好與職工的債權、債務關系。
6、向有關政府部門匯報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情況。
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方案的制訂和實施過程中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國企產權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職工思想能否跟上改革的步伐,假如職工思想不能實現「改制」,那麼企業改制工作就會遇到較大的阻力。要通過廣泛的政策宣傳讓職工認清改制的意義,認清改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惟一出路,以此增強全體員工的適應能力和承受能力。要建立必要的上下溝通渠道,認真解答職工關心的問題,近可能地減少和化解各種矛盾,把矛盾和隱患解決在基層,避免職工上訪案件的發生。當改制進入實質階段,在保護大多數職工利益的同時,勢必會觸及個人利益,各種疑慮也會不斷出現,在這一期間企業要分層次做思想工作。
第二、要尊重職工知情權民主參與權
知情權是職工保護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知情權是監督權利的有效手段、知情權是現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企業改制工作涉及眾多職工的切身利益,特別要強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廣泛征詢職工意見,吸收綜合素質較高的職工進入企業改制領導小組,全程參與方(草)案的研討、論證、制定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廣大職工的充分信任,才能得到職工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有利於改制工作穩步、有序地推進。
第三、要准確把握政策嚴格規范操作
企業改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既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又要確保國有資產安全、不流失,還要為改制後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平台……這一系列問題要求在改制時根據企業實際,用足用好用活現有政策。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程序規范操作;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范圍和人數組織職工參加會議、參與表決;要充分尊重群眾的選擇,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體現職工意志;要增強透明度,堅決杜絕暗箱操作。
第四、要合法合規保障職工利益
按照政策規定,企業改制時,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規范和建立新型勞動關系。在處理職工身份轉換和經濟補償的有關問題時,應該在企業改制完成前解決,最好不要把問題帶到新的企業中進行。要綜合運用中央、省、市政府的有關政策,根據當地實際環境,妥善安置內退、工傷、離退休職工,合理合規處理拖欠職工有關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制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這樣,才能為改制順利進行奠定基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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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鄉退養人員是否享有退休金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辦法》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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