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鹽城市鹽都區農民一次性補繳l5年養老保險需要多少錢退休後每月拿多少錢
不能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版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權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退休後每月拿中國錢的計算公式: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 ×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參加工作至退休上一年歷年繳費指數之和/計算指數年限x退休上一年省月社平工資
『貳』 鹽城以前單位下崗的2021年退休有什麼要求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同一省份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退休職工只是因為本人條件不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同;對相同條件的勞動者而言,在鹽城市市直單位退休,還是在鹽都區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政府令第36號
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一、2020鹽城退休年齡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規定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所需的材料
(1)《江蘇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能證明職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連續工齡、從事特殊工種情況等的原始檔案材料;
(3)特殊工種退休的政策依據或因病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職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一張。
『叄』 鹽城市市職單位退休和鹽都區單位退休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同一省份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退休職工只是因為本人條件不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同;對相同條件的勞動者而言,在鹽城市市直單位退休,還是在鹽都區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政府令第36號
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現在退休人員平均工資大概都在3000塊錢左右,一個月基本上夠花了,嗯,少數人會比較高,因為繳納的系數不一樣
『伍』 鹽城市鹽都區養老保險
沒有區別。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同一省份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退休職工只是因為本人條件不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同;對相同條件的勞動者而言,在鹽城市市直單位退休,還是在鹽都區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政府令第36號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喪葬費等,發放的標準是什麼,如何計算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專亡一次性屬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