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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領導退休工資

發布時間:2025-03-26 16:38:32

1. 浙江企業退休金調整

法律主觀:

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得發展水平都不一樣。
浙江退休金調整消息
為適度提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居民保障水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經數好省政府同意,日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135元。
浙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七年多來,參保人數持續增長,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到「參保對象全覆蓋」,惠及城鄉千萬家庭。截至2016年底,全省參保人員總數達到1233萬人,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542.5萬人,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2017年,浙江將再次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這將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十四連漲」。同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也將在目前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礎上再次提高,據了解,本次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調整,將是浙江自2010年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第五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調整後,浙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繼續位居全國省區前列。再次調整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視和對廣大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關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高雹滾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籌措資金,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及時調整並發放到位。
目前,浙江已基本建成統籌城鄉、覆蓋全民、托底有力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持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浙江已有155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參保進度居全國前列。浙江力爭到2017年底,實現本省戶籍法定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80%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8%。
其中,主城區基礎養老金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90元。全市惠及人數達48.56萬人,其中不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人數近22.6萬人,占享受待遇人數的46.54%。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與主城區同步調整,其他統籌地按不低於每人每月150元的標准調整。
記者從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獲悉,浙江自從去年首次同步調整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目前已惠及全省610萬退休人員,正常繳費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達到2910元。
據浙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調整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同步調整。調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要求,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而進行。
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60元,體現社會公平。
掛鉤調整
1.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薯肆鉛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適當傾斜
2015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 浙江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退休金嗎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報人事部、財政部批准,現將《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這項工作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組織,扎實工作,把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實施中,要嚴格工資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政策執行,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
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下同)的人員,在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三)退職人員。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後的退職費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後的退職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二、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一)離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
行政管理人員,正縣(處)級670元,副縣(處)級490元,鄉(科)級及以下職務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0元。
根據中組發〔1984〕4號和浙組〔1989〕30號文件規定享受「兩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離休時的實際職務增加離休費。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
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離休人員,可將這次增加的離休費列入計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三、離退休費調整辦法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准時,離休人員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組織實施
各市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貫徹實施方案,報省人事廳、財政廳審批後組織實施。省直各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各市、縣(市、區)如何審批由各市確定,省管幹部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3. 浙江省委書記退休工資多少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一百一十二萬三千多元。浙江省委書記退休工資,正省部級,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貼等不包括退休金,級別待遇開支,一百一十二萬三千多元。

4. 浙江教師養老保險怎麼計算

一,教師和別的退休人員的退休時間是一樣的,男性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養老金是按月足額發放的,計算方法及具體細節請參照以下內容:
1,退休教師工資(退休金)主要由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獨子費、住房補貼等幾項組成,其中基本退休費為退休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10﹪之和*退休費比例(工作滿35年為90﹪,滿30年不滿35年為85﹪);退休人員補貼按基本退休費所對應的職務執行不同的補貼標准;獨子費10元;住房補貼為上述幾項之和的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0條規定,中小學公辦教師,教齡滿30年的,按國家規定退休後,享受其原工資100%的退休金待遇。省人事廳、省教委、省財政廳《關於提高任教30年的中小學教師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30年的,並由省教委頒發30年教齡《榮譽證書》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資100%發給。
二,基本社會保障分成5個等級,公務員、事業單位、城市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各個不同類別的人退休後的保障力度也不同,但在同一分類里,退休金的計算方式確實大同小異。「雙軌制」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一般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的70%~90%左右,教師為100%,不同省市根據經濟情況的不同略有調整,但大體不會相差太多。
三,具體的教師退休金計算方法可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或者撥打社保電話12333了解更多關於教師退休金相關知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2012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6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2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傾斜。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85元的額度,根據2010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88元,寧波市88元,溫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興市85元,紹興市85元,金華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麗水市82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88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月人均68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1年度內男年滿70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2年全國「兩會」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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