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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到退休年齡後能再聘用嗎

發布時間:2025-03-23 15:36:27

Ⅰ 單位還能用已經到退休年齡的工人嗎

國家不支持聘用退休人員,有關勞動法規以及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等,內都不包括此類人員容,因此,企業用這樣的人風險很大,遇到問題不好處理,萬一出現事故處理起來很煩人的,沒有合適的條款進行規范,也很難纏,給企業帶來很大麻煩,如果可能,還是不用的為好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Ⅱ 退休後再就業受勞動法保護嗎

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再就業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Ⅲ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可以繼續聘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並歷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法律分析:臘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法律絕局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

Ⅳ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現在國家規定具體的

不能。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可以返聘員工,但員工與工作單位之間的勞資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合同關系轉變成了勞務合同關系或反聘務工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4)女人到退休年齡後能再聘用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Ⅳ 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社保怎樣操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員工到達法定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應該辦理退休。
①若社保繳費年限滿15年,應該停保並辦理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企業還要繼續用工,俗稱「退休返聘」,雙方為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減少風險,建議購買商業保險。
②若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建議繼續使用,除非該員工為稀缺類人才或培養期較長的崗位。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企業沒有法定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可由員工自己繼續繳納社保直至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個人繳納的社保不含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購買僱主責任險以規避工傷風險。
但員工在企業入職建立勞動關系後,企業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則企業應補繳這個時期的社保或與員工協商補償事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拓展資料】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是省迪用勞動法律法規是個有爭議的詁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人社部門認為此類人員已到達退休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但法院系統則認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勞動者的下限,即必須年滿16周歲,並未對上限未明文規定,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法律適用有以下幾個要點:
①明確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與用工單位為勞務關系,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Ⅵ 外企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可繼續聘用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回。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答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Ⅶ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後如再聘用需要做什麼手續

  1.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繳納年限不夠的,存在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若認定為勞務關系,則簽訂勞務協議;若認定為勞動關系則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方面,較為統一,發生工傷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定為勞動關系:下列法條僅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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