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犯罪退休金發放
法律分析:對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坐牢期間是停發退休金的,期滿後和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當然也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在服刑期間的調整是不參加的,這個調整當然是國家對養老的優惠政策及增加等情況。公職人員刑事犯罪後,養老金還是要發的,只是在坐牢期間停發,而且也停止享受國家的相關調整待遇,一旦恢復自由,還是要繼續發放養老金的,不過發放的標准要比別人低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❷ 犯罪被判刑後還能領退休工資嗎
不一定,首先,我們來看退休後的人被判刑是否有養老金。已經退休了的人員因犯罪被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刑罰的,該人員在看守所或是監獄服刑的時候,即服刑期間,是領不了養老金的,按照勞動部的相關文件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實刑的,或者是被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期間是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因此,是沒有辦法領取的。 只有等到服完刑之後,才會繼續發給養老金,發給標準是依照服刑前的標准,刑滿後還要參加之後的養老金的調整。如果被判處管制或是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那麼就可以領取養老金的,會繼續發給,但是,卻不能參與有關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因此,退休後被判刑的,有沒有養老金,需要根據被判的具體刑罰來定。 我們再來看退休前被判刑的情況。在退休之前因犯罪被判刑的,還是得先看被判的是什麼刑,再看累計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是否已滿十五年。職工在退休前被判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累計繳納養老保險已滿十五年的,服刑完畢後達到或是超過退休年齡標準的,按服刑前養老金標准發給。 這種情況與退休後被判刑的情況相似;對於繳納養老保險不滿十五年,還沒有退休被判刑的,服刑期間是沒法繳納的,可以在服完刑後繼續繳納;被判處管制或是緩刑,有或者是監外執行的未退休人員,對於繳納養老金的影響不大。 最後一種情形就是不管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較長的,這種情況是不好確定的,因為國家的【法律法規】是不會一層不變的,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不斷更新,對於較長時間以後的相關政策是沒辦法預測的。
一般坐牢以後還有沒有退休工資 坐牢後沒有退休工資。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職工領取退休工資的條件是什麼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第一條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❸ 經濟犯罪後還有退休金嗎
沒有。國家公職人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判處了刑罰就沒有退休金了,取消退休待遇。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第一,凡是實行繳納養老保險企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再發給退休費,等到出獄之後恢復發給,並且參加今後的退休費調整
第二,機關公務員退休犯罪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再發給退休費,並且出獄之後也不再發給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2001]44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犯了經濟犯罪時候是沒有退休金的,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實行繳納養老保險企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再發給退休費,治安拘留也會被停發退休金。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