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改刑滿後繳費7年退休年齡已滿怎麼辦退休手續
這個要看你累計年限是否滿15年,滿了才能辦理退休,不滿的話只能退保費。或者咨詢當地社保中心是否還可以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遲退休。
Ⅱ 勞改釋放後已到退休年齡,可否申請社保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抄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Ⅲ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工齡如何計算
如果服刑期間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話,那麼剝奪政治期間是不計算工齡的。
刑滿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可暫按以下意見處理:
1、勞改犯人刑滿在勞改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勞改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3、勞教人員期滿在勞教單位就業的,其工齡計算也按上述意見辦理。
4、但原是固定職工的勞教人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教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關於刑滿就業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險便字(198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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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受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後,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不計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
Ⅳ 勞改人員社保退休怎麼辦
按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關於刑滿就業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險便字[1980]82號)規定,勞改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從重新就業之日起算。
不過,現在工齡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計算社會保險待遇都是按繳費標准和繳費年限,刑滿就業人員繳費年限前後是可以合並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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