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工傷後該怎麼賠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能認定工傷嗎?工傷保險待遇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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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工傷後該怎麼賠?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徐艷麗律師解答: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仍然可以認定為工傷,進行工傷賠償。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徐艷麗律師解析: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徐艷麗律師簡介
暨南大學研究生,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東省破產協會會員,執業9年。專注金融、公司、房地產、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領域法律事務等,熟悉勞資糾紛業務,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我國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應當予以退休。除此之外,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如從事井下、高空等勞動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標准。近年來,為緩解生活壓力,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再次加入「打工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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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律師解答:
已辦理退休手續,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被原用人單位返聘或被其他用人單位招用的,工作時受傷一般認為不應認定為工傷,如發生爭議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實踐中應該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並依法認定為工傷。
律師補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我國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應當予以退休。除此之外,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如從事井下、高空等勞動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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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律師解答: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對於已經參與工傷保險的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末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在崗工作的情況不在少數。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可形成勞動關系,可形成勞務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並在工作崗位受到傷害的,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認定工傷。
如已經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則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應視單位的過錯情況,通過人身損害賠償等方式救濟權利。
律師補充: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法律並不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從事工作,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目的在於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但是不應不分情況對所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受傷人員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