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林場改革後職工執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嗎
您所在單為如果改革前即為事業單位,您也具有事業單位編制那麼改革後也是繼續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
即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國有林區改革方案中關於國有林場改革後人事安排的內容有:
1.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
2.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3.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
4.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拓展:
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Ⅱ 國有森林場的工作總結
國有森林場的工作總結
國有濟源大溝河林場始建於1958年,位於濟源市西南,黃河小浪底北岸,現有職工80餘名,(其中在職職工45名,退休職工35名)。擁有林地6萬畝,森林覆蓋率97.8%,林木蓄積量10餘萬立方米,屬重點生態公益性林場,是省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單位,20**年批准為省級森林公園。在上級各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我場從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入手,搶抓機遇,迎難而上,以改革為動力,以調整產業結構為主線,以安置富餘人員為核心,以制度創新為保障,在抓好營林管護的同時,多措並舉開辟新的發展渠道,在經營管理、機制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確立奮斗目標
偏僻的位置、信息的閉塞,特殊的環境、因循守舊的觀念是制約林場發展的重要原因。林場要改變貧困面貌,唯一出路是必須發展,必須真正的干起來。因此我場按照《決定》要求,首先從改變觀念入手,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多次學習林業政策、先進單位典型事跡,觀看學習碟帶,不斷提高林場職工的認識,增強改革發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二是請專家教授等人員到場授課,讓大家了解國際國內形勢、林業發展形勢、科技知識、致富信息及社會發展趨勢從而使大家掌握了一些政策、信息和科普知識。三是走出去參觀考察。先後組織骨幹人員和職工到鄢陵花卉苗木基地、固始養雞場、養豬場及其它先進林場、企業參觀考察學習,並要求寫出考察報告、心得體會。經過參觀考察學習,走出大山的林業人看到了外面世界的精彩,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其後組織全場職工進行大討論,查問題,找原因,挖掘自身優勢,尋找發展出路。經過討論,大家認識到我們的資源是優勢、技術是優勢,我們有上級的支持、有勤勞的雙手、有朴實的品德、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別人能乾的事我們也能幹,從而使大家達成共識:消極等待思想要不得,只有發展才有出路,只有依託自身優勢,搶抓機遇,大膽開拓創新,才會走上強場富民之路。並制定了以林為主,圍繞自身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的發展思路,確立了「一年理順打基礎,兩年起步圖發展,三年之內見成效」的奮斗目標。思想統一了,目標明確了,發展意識增強了,轟轟烈烈地開始了二次創業。
二、發揮自身優勢,調整產業結構,開展多種經營
奮斗目標確立後,我們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充分的論證,決定依靠資源優勢、人才優勢、技術優勢成立了「濟源市黃河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實行股份制經營,從事荒山造林、園林設計與施工、通道綠化、苗木培育與銷售等業務,三年來,該公司先後承擔三十餘家的設計、施工業務,創造了產值500餘萬元,增加固定資產80餘萬元。為了和園林公司配套發展,我場收回了過去承包給農民的土地,又租賃了一百餘畝的苗圃地,全部育上了綠化苗木,形成了較好的產業鏈。通過園林公司的成立,不僅安排了二十餘名下崗富餘人員,又從社會上招收了部分下崗職工,並安排了部分職工子女就業。園林公司的成立,通過職工入股分紅,到公司加班勞動,人均年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園林公司的成立,已成為我場走出林場辦企業、發揮優勢謀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今年在完善往年工程的基礎上,又承接了濟源聯創、恆通化工、邵原一中、邵原實驗小學、市委市政府、第二行政區、市區大樹進城項目、濟源賓館、濟源林業局等單位綠化工程,創產值180萬元,預計利潤25萬元。其次,利用我場豐富的林下資源優勢,發展了土雜雞養殖,實行職工自主經營,政策扶持,自負盈虧的自營方式,開辟職工脫貧致富的綠色產業。
三、走科技興場之路,與科技院校攀親結緣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只有科技進步,才有長遠的發展。為了增強職工的科技意識,走科技興場之路,一是積極同大專院校、科研部門攀親結緣,引進智力和項目,依靠科技促進發展。20**年同河南林校達成將林場作為該校的實習基地,幾年來,已接待學生數千人。20**年初,當我們獲知中國森林網路生態系統小浪底定位研究站將在小浪底庫區一帶籌建後,我們積極同國家林科院有關人士聯系並承諾無償提供實驗林地、土地,並做好一切服務工作,我們的熱情和誠心換取了國家林科院的認可。截至目前,在我場已投資100多萬元建成了綜合實驗樓、兩座觀測塔、十個徑流場,今年由林科院出資又租用100餘畝耕地,用於農林復合經營實驗用地,並安排了我場幾名職工。同時「十一五」計劃中的兩個科研項目數個子項目將重點在我場實施。通過同科研部門的合作,不僅使我們學到了知識,給我們也帶來了信息,帶來了項目。二是開展科學研究,實施科研項目,20**年我們在濟源市科技局申報的困難地造林試驗項目,已順利實施並通過了檢查驗收;今年在省林科院的大力支持幫助下,申報的彩葉樹種引進和推廣項目正在實施中,已獲得科研經費近10萬元。三是引進人才,培養企業發展後勁。近三年來,我場引進本科學生3名,大專學生4名,從其他場調進2名,結束了我場三十多年來沒進一個本科生的歷史。目前,這些技術人員已經起到了骨幹作用,有三名同志已經充實到了中層領導崗位。這些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不僅為單位增加了新鮮血液,也必將為今後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通過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將這些人留住,為林場的事業發展奠定基礎。歡迎您訪問
四、強化內部管理,著眼於建立長效發展機制
一是加強人的管理,精簡機構,實行一人多崗,一人多職,實現人盡其能;二是完善制度,目標管理,獎罰分明,實現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乾壞不一樣的激勵機制;三是實行競爭上崗、末位淘汰的競爭機制,樹立「崗位靠競爭、報酬靠貢獻」的觀念,充分調動職工積極向上、踏實工作的積極性。
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基礎建設作為改善職工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的一項常規工作始終是我場堅持不懈的努力方向。深入基層了解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逐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打深水井一眼、建護林房三座、高標准瞭望塔一座、新配備七台電腦、各護林點全部通上了電、配備了電視機等設備,實現了辦公自動化,提高了辦公效率,改善了林區生活條件。穩定了職工情緒,激發了職工工作熱情。
六、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
(一)狠抓營林生產培育林場後備資源
要振興林業,使林場經濟不斷向前發展,形成良性循環,真正做到青山長綠,後繼有林,就必須把營林生產放在工作首位。因此,我場始終堅持「以林為本」,把造林培育擺在全場工作的重要位置,完成造林520畝,成活率均在90%以上,完成大田育苗150畝,重點培育山地造林樹種側柏、速生楊樹40畝,四旁、道路、園林綠化樹種110畝。
(二)狠抓護林防火,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1.森林防火工作歷年來都是我場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強化意識,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的防火意識,營造濃厚的防火氣氛,在林區各主要路口設立五個醒目的防火警示牌,路邊、村莊、學校書寫防火標語萬余條,與精神病人、痴獃人的監護人簽定防火責任狀,確保防火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強化責任,領導分片負責,護林員劃定山頭、地塊,場與林區內濟邵高速施工等單位簽訂防火責任協議,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救、責有人擔;三是認真做好值班和火情監測,進入防火期,實行領導帶班的防火24小時值班制度和護林員夜間巡視、瞭望台不間斷監測的措施,確保火情信息上傳下達通暢,並加強了主管領導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重點布防,確保萬無一失,取得了全年無森林火災的成績,被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評為「2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先進單位」。護林員某同志榮獲「全國優秀護林員」稱號。
2.搞好森林有害生物的測報與防治。年初根據今年我場刺槐尺蛾的發展預測,及時向市森防站上報,並在5月初進行了飛機生物農葯防治,面積達1.6萬畝。
3.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在今年「愛鳥周」期間,市林業局在我場舉行了「愛鳥及屋」的掛巢儀式,為鳥類提供溫馨舒適的生存環境,進一步提高了全民愛鳥護鳥意識,關注生態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七、經營收入情況
經過一年來的努力,完成全年經營收入**萬元。其中:種植業**萬元,養殖業**萬元,承包戶上交收入**萬元,補貼收入**萬元,營業外收入**萬元。
八、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問題
1、林場性質不確,體制不順。目前林場屬差供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職工身份既不是國家產業工人,又不是事業單位員工,也不是農民。在管理上,國家只給林業建設投資,林場的生產、技術不給經費,工資、福利等經費嚴重不足。看好的項目因沒有啟動資金難以上馬。林場要搞一些科研項目,也是因沒有科研經費投入而無法進行。林場從事的是公益性事業,追求的是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幾乎沒有經濟效益,應將林場納入全額事業單位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歡迎您訪問
2、林場基礎設施落後,林區房屋破舊,吃水困難。林區護林房大多建於上世紀五十年代,由於年久失修,房屋已成為危房。生活條件遠遠落後於當地群眾。
3、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除養老保險參加外,醫療、工傷保險因無力補交(40餘萬元),而不能參加。
(二)、建義與要求
1、盡快出台國有林場林地、林木和林權流轉以及真正能夠操作林木林地抵押借款等相關政策,加快國有林場的改革發展步伐。
2、要求國家安排專項資金解決林場的基礎設施建設需求。
3、要求每年給國有林場森林防火專項資金,加大防火設施建設力度。
4、出台相關政策,給國有林場明確定性。
5、有關部門下達撫育間伐計劃。自天保工程後,沒有撫育計劃,大多已成過熟林,林分密度大,自然老化現象嚴重。應採取積極穩妥措施,恢復撫育間伐,提高森林質量。
6、切實解決國有林場職工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欠帳問題,解決職工後顧之憂。
7、增加管護人員,確保資源安全。由於我場地處淺山丘陵區,道路多,林區內農村、農民居住多而分散,人為活動頻繁,國有林地和集體林地縱橫交錯,而上級核定的管護人員少(5700畝/人),且經費不足,管護困難,森林資源達不到有效保護。建議每人管護2000畝。
;Ⅲ 國有林場改革是針對編制內職工還是全部職工
針對全部職工。關乎林場每個人的利益。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
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
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國有林場改革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
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
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
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
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
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
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
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
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
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
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
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
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3)一盤丘國有林場聯工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國有林場是我國林區的基本組織,同時它還承擔林區教育、衛生、治安和社會管理的任務,有的代管鄉村。
國有林場的特點是和農村交叉,一般是跨鄉、跨縣,也有的大型林場跨市,管理難度大。
國有林場的稱呼有多種,有的叫林業局、有的叫森林經營所、有的叫治沙站等等。
國有林場按經營對象分用材林林場、防護林林場、經濟林林場、風景林場等。按預算體制劃分,分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
按管理體制分省屬林場佔10%,地(市)屬林場佔15%,縣屬林場佔75%。
國有林場在我國林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骨幹、示範和帶動作用,特別是在森林培育和保護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社會的公認,但是,國有林場在長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很多困難和問題,如林場經濟危困,職工生活困難,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發展後勁不足等,國有林場的改革迫在眉睫。
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
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
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Ⅳ 國有林場如何退耕還林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的發展,提高森林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國家為培育、保護和開發利用國有森林資源而依法設立的生產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林場管理和在國有林場內進行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林場工作的領導,將國有林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林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有林場實行「以林為本、合理開發、綜合經營、全面發展」的辦場方針。其主要任務是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質量,改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及其他資源;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發揮示範作用;興辦林場產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七條 國有林場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及其森林環境等森林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由國有林場經營管理。
國有林場對其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資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八條 在國有林場建設、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九條 設立國有林場,由設立國有林場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場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規劃設計文件,經省林業、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設立國有林場的申請,須經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審查。
經批准設立的國有林場,必須依法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十條 設立國有林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有山林集中連片並具有一定規模;
(二)山林權屬清楚、四至界線分明;
(三)有組織機構和管理章程;
(四)有必需的建設、發展資金。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的經營范圍和隸屬關系,應當保持穩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撤銷、分立、合並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必須按原報批程序報原審批設立的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經批准撤銷、合並或者分立,必須保護其森林資源資產和其他資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經批准改變隸屬關系的,其森林資源資產和其他資產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森林資源培育與保護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定期進行森林資源清查,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方案按規定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必須報原批准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必須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和上級下達的計劃,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撫育和低產林改造等任務。禁止將採伐跡地和其他宜林地拋荒。
國有林場造林應當採用良種壯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種苗。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必須堅持限額採伐。年度採伐限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單列,直接下達到場,逐級監督。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紀念意義的林木,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禁止採伐。
國有林場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應當嚴加保護;需要進行撫育採伐或者更新採伐的,應當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制度,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護林防火制度,配備護林防火人員,加強護林防火宣傳教育,建立護林防火設施,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並與毗鄰單位做好護林防火聯防工作。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設在國有林場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制止亂砍濫伐,打擊偷砍盜伐、哄搶林木的違法行為,維護林場社會治安,保護森林資源。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依法對其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狩獵場等單位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按照森林經營目的分為生態公益型、商品經營型、混合經營型,實行分類經營和管理。
國有林場類型劃分和分類經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資源、經濟、技術等條件,因地制宜開展種植、養殖、加工、開礦、發電、旅遊、商業等多種經營,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可以依法實行多種經營形式。林場職工可以發展家庭自營經濟。
鼓勵國有林場聯合經營;鼓勵外商、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到林場投資,與林場共同興辦企業和公益事業;鼓勵國有林場與鄰近鄉村村民聯營合作造林。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實行國有林林價制度即育林基金制度,提取的資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再生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林場的生態公益林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的基本建設,應當符合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並保護森林和自然環境。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的林業生產建設,必須執行有關技術規程,按作業設計進行施工、檢查驗收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生產需要實行多種用工制度,科學定崗定員,控制職工人數增長。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堅持勤儉辦場的方針,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搞好經濟核算,加強財務管理,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因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發生產權變動、改變經營面積和界限的,必須按規定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資產,除國家另有明文規定外,不徵收國有資產佔用費。
第五章 權益維護
第三十條 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山林權證》,確定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
因國家建設必須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提出申請,按規定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批准和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國有林場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山林權屬爭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國有林場的林木及設施、設備。禁止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場依法享有以下經營管理自主權:
(一)依照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自主銷售本場生產的林產品和其他產品;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自有資金;
(四)依法轉讓、出租森林資源資產和以森林資源資產入股、抵押以及處置場內固定資產;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本場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幹部任免、勞動用工和工資獎金分配。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有林場攤派或者非法集資、收費。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平調、侵佔國有林場的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調整森林經營方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採伐跡地和其他宜林地拋荒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未依法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種苗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興建基本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侵佔破壞森林資源或者擅自佔用林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並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並處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國有林場經營管理自主權和向國有林場攤派或者非法集資、收費的,國有林場有權拒絕,並有權向侵權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申訴,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擅自變更國有林場經營范圍或者改變其隸屬關系的,由原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由有關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國有林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