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題,求助!!】
[分析]
1.劉子英所立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作出,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劉子英所立遺囑由於無見證人見證,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給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承擔照顧家庭及婆婆的責任,因此,對婆婆盡了贍養義務,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
3.周玉有權代位繼承其父周進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王月作為喪偶兒媳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是因為她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才特別賦予她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繼承權是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由他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不能因為他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了他的代位繼承權.
⑵ 劉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初期要人共有二子一女竟由劉英撫養,長大
退休幹部的,是有相當豐厚的退休金的!有問題嗎?有多少百姓也是這情況,百姓不幹活,可是一分一毫都末有收入的,也就是說手停口也停了,可是有誰去看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