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教師補發13個月工資
退休教師,是不應該享有這個第十三個月工資。
平時所說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就是指國家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它單位陸續實行的一種雙薪制。也就是發放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這一種「工資」明顯來說,屬於是一個獎勵工資。國家對於事業單位的員工,包括企業單位的員工,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支付13個月的工資。當然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鑒於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其實它就是一個獎金制度。
因為屬於是在職的職工,在職的職工企業,包括一些事業單位給予的獎勵工資。因為退休的老師已經退休,不再那單位工作,已經退休了。所以說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也不應該領取了。
教師退休工資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對應的比例。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