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副廳級女領導是60歲退休嗎
法律分析: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歲。 國家規定的幹部退休年齡男60女55,正省部級65。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Ⅱ 副廳級幾歲退休
60周歲,組織上認為工作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5周歲。
Ⅲ 副廳級幹部多少歲退休
副廳級幹部的退休年齡規定為:男的是60歲,女的是55歲。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例》第七十八條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Ⅳ 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多大年齡退休
我國對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的退休年齡規定為:男的是60歲,女的是55歲。當然對於身體條件有內問題的容,可以提前退休。
幹部離休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狀況和接替條件,應當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如果沒有兼任更高級的職位,下列職位都是副廳級:
1,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市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
2,省級黨委各部門(如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等)副部長,省級政府各部門(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副廳(局)長或副主任,省級人大、政協下屬專門委員會副主任。
3,國家各部委下屬各司、局、辦(如外交部新聞司,公安部經偵局等)副司(局)長或副主任。
縣級市的市委書記如果是上一級(地級市)市委常委,即是副廳級幹部。地級市的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及非正職的市委常委均是副廳級幹部。省級政府所屬的各廳的副廳長、紀檢書記均是副廳級幹部。國家各部委所屬的一級各辦事機構的副職也是副廳級幹部。其他另有任命的副廳級幹部。
Ⅳ 廳級幹部養老金多少
法律分析:幹部離休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狀況和接替條件,應當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省部級官員多少歲退休,按慣例,副省級官員退休年齡為60歲,而正省級官員可至65歲。正省部級65歲: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但任期未滿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歲。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省委、自治區委、市委書記職務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當到年滿67歲、或68歲離開實權部門。-副省部級60歲:省部級副職是65歲,但60歲以後要安排在人大、政協等「二線」。副省部級滿60歲離開實權部門,或退休,或轉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閑職、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常委、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轉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社團組織任職,或轉到大學擔任兼職教授,作為退休前的過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