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人去世當月退休工資發放
2,養老金個人賬戶內在去世後還有餘額的,可以由其繼承人取出,做為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㈡ 去世後退休金發幾個月停發
去世後退休金發十個月停發。在我國的退休人員的死亡之後的補助金的規定中,死亡的退休人員的近親屬的撫恤金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資的25~50%掌握發給,當被供養者死亡或已達到自立年齡、失去受供養的條件即停止支付撫恤金。1、退休職工去世不是20個月工資,是去世者生前十個月的退休金和當地規定的喪葬費補貼。
2、去世者是公務員及事業編制的才可以領到20個月的工資。
3、職工死亡喪葬及撫恤費是指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死亡的喪葬費,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職、退休、離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喪葬補助費、救濟費等。
4、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用一般為原所在企業三個月的平均工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般為原所在企業兩個月的平均工資;撫恤金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資的25~50%掌握發給,當被供養者死亡或已達到自立年齡、失去受供養的條件即停止支付撫恤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
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退休金指的是一個人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職業有不同的指定年齡或年資,超過此年歲的職員,被視作想再繼續工作也不合適,所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工作,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退休人員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後,這個退休金一般在去世的時候會有10個月的退休金發放以及喪葬費的相應補貼,也就是說10個月之後退休工資就沒有了,喪葬費,撫恤金,這個在員工死後可以進行獲取的,在辦理了退休之後,員工有退休金,在死亡之後,也是會繼續發放的。
㈢ 人去世了還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退休之後死亡,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退休養老金。剩餘部分是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申請領取出來的。1、有關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2、 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3、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退休死亡後工資怎麼發
退休職工去世後,其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至死亡當月為止。家屬需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死亡情況,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如未及時申報,社保經辦機構將繼續發放養老金,家屬應立即申報,並退回多發的養老金,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如果家屬繼續冒領養老金,將涉嫌詐騙社會保險基金。一旦被發現,家屬需退回冒領金額,並可能面臨由社保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金額2至5倍的罰款。若情節嚴重,達到詐騙罪標准,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保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進一步強調,違反《社會保險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家屬在退休職工去世後,務必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後果。
㈤ 退休人員死後補發幾個月工資
1. 退休人員死後,企業(包括央企、國企)將根據法律規定補發一定的工資。
2. 具體的補助標准為:離休人員將補發相當於其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工資;退休人員和技術人員按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3. 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將直接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企業不再承擔這部分費用。
4. 對於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其死亡後的待遇將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照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發放;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特定情況外,由企業按照上述標准發放死亡撫恤待遇。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對於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但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