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法對於職工退休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1. 退休年齡的定義: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退休是指勞動者因年齡增長或因工、因病致殘至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正式離開工作崗位。
2. 女性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對於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的女性職工,退休年齡規定為55周歲;而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女性職工,退休年齡規定為50周歲。
3.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退休年齡審批: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的女性幹部,其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周歲。
4. 《勞動法》實施前後的女職工退休年齡:對於《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以及《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確定需根據她們長期所在崗位的具體情況。
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不得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
② 女性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分析: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為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但是從事地下、高海拔、高溫,特別是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女性,年滿45歲後就可以退休。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經醫院鑒定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女性,45周歲後就可以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1、女幹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女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 55歲女職工延遲退休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
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現行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
即:男年滿60周歲,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企業職工屬於工人還是幹部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經常存在認識分歧而引起退休爭議,那麼女工人和女幹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具體有哪些法規政策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幹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後,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標准
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