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7年濟寧市最低工資標准
濟寧市政府發布《關於公布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其中,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640元,泗水縣、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梁山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470元。同時,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別調整為16.4元和14.7元。這是我市第16次上調最低工資標准。
我市發布《關於發布2017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以2016年全市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3321元為基數,確定今年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其中,增長基準線為7.5%,增長上線(預警線)為12%,增長下線為3%。這是近五年來企業工資指導線呈現的持續下調趨勢。
此外,濟寧市人社局發布《關於公布2017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計發待遇基數的通知》,調整2017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最低月繳費基數為3178元,最高月繳費基數為15891元。
需要強調的是,最低工資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是針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並非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Ⅱ 濟寧最低工資標准
濟寧市: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19元;濟寧市: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17元。
相比之前分別增長23.0%、19.6%、18.7%。年平均上調幅度分別為7.1%、6.1%、5.8%。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6.3元/小時、17.4元/小時、18.7元/小時,相比之前分別增長23.5%、20.8%、19.1%。年平均上調幅度分別為7.3%、6.5%、6.0%。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有那些?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綜上所述兩者相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別為19元和17元。值得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Ⅲ 濟寧市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一、調整後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730元和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7.3元和15.5元。
其中: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730元行小時工資制的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7.3元。
泗水縣、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梁山縣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550元行小時工資制的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5.5元。
二、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從2018年6月1日起執行,濟政字〔2017〕68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縣(市、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