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犯刑罰還有退休金嗎
有退休金。根據規定對於退休的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該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個月起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刑期結束可恢復養老金待遇。相關法律法規對公職人員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公職人員更加應該嚴於律己、遵紀守法。
法律分析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嘩睜或勞教期滿後,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判刑、緩刑或勞教期間不列入養老金正常調整范圍。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公職人員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橡蘆棚年限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應該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以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可以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梁則享受的待遇。
2. 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沒有退休金
法律分析:公務員判刑以後沒有養老金。(1)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2)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 公務員判刑以後有沒有養老金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務員被判刑後,服滿刑期退休金正常發放。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
第一條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