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死亡後可以領取多少個月工資
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消伏清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的標准與地區有關。普通職工喪葬費一般為平均六個月的工資,撫恤金按月發放。
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廳兄行渠道解決。
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
1、退休工人死亡後可以領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執行的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退休人員死亡辦理流程為:
1、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死亡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火化證明原件,到社保局窗口直接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對於在職人員或未達到退休人員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死亡後,申請養老保險材料如下:
(1)死亡人員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拿前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如下:
1、死亡人員家屬持葬部門的火化證明原件(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死亡人員身份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及身份證、農業銀行開具的領取人存摺或銀行卡到社保局窗口辦理;
2、在職死亡人員的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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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湖北省喪葬費最新規定
一、發放條件
1死者的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
二、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
2兩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
3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公資12個月。
三、發放渠道
1、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⑶ 湖北省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1、企業離休幹部:根據省委辦公廳鄂辦發200667號文件規定,企業離休幹部死亡待遇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具體標准喪葬費為3個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費。
2、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為3個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為10個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 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兩項待遇,如果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年金余額等仍然未領完的,可以申請一次性返還。
⑷ 沒參加社保退休的人去世後能享受撫恤金待遇嗎
我們這邊所稱的離休,就是指依照國家所規定的退休政策,做到法律規定的退休條件,依規辦理退休,按月領到退休養老金或者養老金工作人員,俗稱為為退休職工;自然還有一種離休,可是嚴格說來屬於歇息,這一部分是既不符法律規定的退休條件,都沒有申請過一切退休手續,也沒有養老金或者退休養老金。可是這類人群僅僅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並沒有工作需求在家休養,憑借自己的存款或者商業養老保險來養老服務。
總的來說,假如是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能夠正常的辦退休,享有養老退休金或者退休養老金得人,死亡以後一定要享有慰問金工資待遇;假如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沒有辦退休,沒有養老金得人死亡以後是沒有什麼慰問金待遇的。歸納起來就是退休之後有退休養老金或者養老金人,無論死前是不是交養老保險,死亡以後都有慰問金工資待遇。
⑸ 武漢退休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費和撫侐金的標准,身前有工資但沒有進社保
1、對於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專,含有一屬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於死亡撫恤金發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於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於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這里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3、對於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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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湖北退休人員死亡補償款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退休人員,死亡補償款採取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方式,具體金額按照當事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如果是公務員發放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技術工人按照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普通工人發放崗位工資標准。一、退休人員死亡補償款怎麼規定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綜上所述,國家公務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退休之後死亡時,會一次性發放死亡撫恤金,具體包括喪葬補助費用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用,死者家屬可以辦理申請手續進行領取。
⑺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遺囑補助為什麼沒有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遺囑補助有
職工死亡待遇,因為死亡之前身份不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適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且差異非常之大,不能比較。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在全國而言,是中居上的,根據湖北省人社廳《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2]53號)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不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費。作出這個規定,是因為《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只是規定享有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規定可以享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12]53號
一、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繳費人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關待遇仍按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號)死亡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仍按鄂勞險[1995]180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再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相關信息記錄,待國家出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實施辦法後再予以結算。
三、對2011年7月1號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遺屬按月發放了遺屬生活困難補費的,從2012年7月起停止發放。
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鄂勞險[1995]180號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產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業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准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准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於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准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准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同於現行標準的,可繼續執行。待與此標准同步後,再按此標准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
⑻ 未領退休金的下崗工人突然去世,能享受到哪些死亡待遇呢
依照社保法第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參與養老保險金個人的,患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喪葬補助金和慰問金;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規定時易病或是非因工傷殘徹底喪勞的,可以領殘病補貼,所需資金從基礎養老基金中付款。從條規定中,下崗失業人員只需歸屬於參與養老保險工作的人員,在沒有任何辦退休以前的死亡,一樣能夠享受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
除開領到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之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能夠一次性退給親屬,個人帳戶資產包括了記入個人帳戶的本金和資金利息。做為下崗失業人員,退休後因為是自己全額的交養老保險,因此記入個人帳戶比例僅有8%,並不是自己交的20%都需要所有退還;醫保假如設立了個人帳戶的,退還到個人社保卡資金,也需要一次性以現金方法,退給親屬。
總的來說,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下崗職工,只需失業前後左右支付了養老保險的,突然離世之後都是會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享有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等身亡工資待遇,與此同時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