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單位工作滿15年,離退休還差6年被辭退怎麼辦
問題是國家規定在某單位工作15年以上,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不準辭退。如果是版離退休年齡超過權5年被辭退,這種情況情況怎麼處理??
你好:如果是合同到期被辭退,你可以申請補償:15個月的工資;
如果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你可以申請加倍的補償。
是不是有社保退休金和企業退休金一說??很多企業是想逃避企業退休金然後辭退這些員工嗎??
沒有,現在統一由社保發放退休金,與企業無關。
如果企業不做補償,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
另外,被企業辭退,你可以要求企業幫你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大約能領取2年的失業金。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⑵ 49.5歲,女性,差半年進入退休保護期,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已在企業工作20年,我該怎麼辦
可以去申請仲裁,提出(2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的賠償。勞動者已在企業工作20年,應該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便沒簽,用人單位也不應該無故解僱員工,如果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就是違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那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並經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⑶ 退休前五年內被辭退,最多可以賠償多少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如果企業非要單方面強制性的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個時候就應該獲得一個雙倍的經濟補償。因為根據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單方面悄滑散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該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根據這名員工所在企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讓敬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啟氏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⑷ 我今年離退休還有七年時間,但企業分流人員要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合理嗎
各區、縣勞動局,市屬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
為做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保證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企業破產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現就涉及勞動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破產企業在職職工
(一)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同時,要將職工人數和分流安置方案報市勞動局,由市勞動局對職工人數進行認定。
(二)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要積極發揮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作用,對職工進行轉崗、轉業培訓。並與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密切配合為破產企業職工提供就業信息,進行職業指導,積極為其介紹新的工作崗位。
(三)對自行調出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勵。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一個月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兩個月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三個月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
(四)自謀職業的職工可一次性給付安置費,其標准按本市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計提。在發給職工時,可依據參加工作時間適當劃分檔次。
(五)用人單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每安置1人按本市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三倍的標准給予安置費。
(六)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工作應在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職工既不願意接受系統內安置也不願意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又不自謀職業和調出的,超過3個月後,按勞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將檔案轉入社會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
(七)自謀職業費與失業救濟金二者不能重復享受。自謀職業的職工與企業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由企業將檔案轉入職工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不再享受失業救濟金。
(八)在法院宣告破產當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本人申請可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二、離、退休人員的交接管理
(一)破產企業在其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將退休人員有關檔案材料,通過破產企業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移交至其居住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發放退休費、報銷醫葯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企業宣布破產後需給職工辦理退休的,破產企業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計算出退休職工的退休費用,報破產企業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將有關資料移交退休人員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支付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企業破產後,其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金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在清償除了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以外的其它社會保險費用後,將其清償的費用移交給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離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
三、清償、預提社會保險費
(一)為保證退休職工生活、醫療等方面的需要,依照《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1995〕67號)文件的規定,預提退休人員所需費用劃撥給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根據北京市上一年居民平均壽命,按照破產企業全部退休人員的實際年齡到達平均壽命的年限,採取「區別性別,平均計算」的方法,預提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超過我市平均壽命的人員不提取。
(三)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應從破產財產中按法定清償序列優先清償企業所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內容包括:
1.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借支的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費。
(四)按照有關規定,以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破產企業職工人數為准,清償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費用及經濟補償金。
(五)在計算清償預提有關社會保險費用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市政府以及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進行計算。計算結果由破產企業清算組報市勞動局確認後,從破產財產中按規定順序進行清償。
四、破產企業勞動關系問題
(一)企業破產應按解除勞動合同辦理。職工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到社會失業的,企業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為職工本人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職工本人及企業月平均工資均低於北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破產企業職工在清算期間被有償安置到其它企業的,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原合同期限;同一單位工作時間應連續計算。
(三)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破產企業職工由其它企業有償安置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確定,最短不得低於2年。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職工和初次分配在破產企業的國家佔地農轉工、復轉軍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清算期間職工的生活問題
破產企業在清算期間,確實支付不起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費的,可由企業清算組按程序向市勞動局申請借支。借支的生活費和離、退休費列入破產清算費用,從破產清算費用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