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肥市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合肥市退休金計算方法是要根據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以及個人賬戶的金額來確定的。在我國的退休金的規定中,?退休工資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退休工資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退休工資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退休工資。合肥退休金根據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計算。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1、120了。
合肥退休金計算方法:
退休工資=基礎退休工資 個人賬戶退休工資
個人賬戶退休工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退休工資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退休工資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退休工資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退休工資就會越高。退休工資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退休工資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退休工資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退休工資,況且,個人退休工資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 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退休工資=(4000元 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退休工資=基礎退休工資 個人賬戶退休工資=基礎退休工資 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故而職員的薪資水平是不同的,由此各地的職員在退休之後可以領取到的退休金的金額也是不同的,不管是在什麼地方就職的職員,在退休前如果已經連續十五年繳納了演那個老保險,在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等。
② 合肥交18年社保最低退休工資
1295.71元。合肥的平均薪資為6500元,累計繳納滿18年的社保,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為50000元,社保繳費指數為60%,那麼,其每個月可以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金額為:6500(1+60%)/2×18×1%=936元;個人賬戶的養老金為:50000/139=359.71元。也就是說,退休後每個月可以領取936+359.71=1295.71元。
③ 合肥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