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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退休警銜工資改革

發布時間:2024-12-31 07:31:58

A. 公安部退休警銜工資

1. 退休警員的警銜工資按月發放。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選擇不保留警銜的退休警員,其警銜工資將取消。
3. 退休警員若正常晉升警銜、獲得晉銜獎勵或受到降銜處分,其警銜工資將根據新晉警銜執行,並且從下一個月開始計算。
4. 對於1993年9月30日前獲得警銜的警員,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月發放54元。而對於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警銜的警員,從獲得警銜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每月同樣發放54元。
5. 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該崗位退休的警員,其警銜工資將計入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警員的警銜工資將全數計入離休費;退休警員的警銜工資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對於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警員,警銜工資將按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6. 對於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並授予警銜、原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退休的警員,從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銜增加離退休費。離休警員按警銜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警員按警銜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B. 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是否取消

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不取消。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五、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2)公安部退休警銜工資改革擴展閱讀: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C. 公安改革退休警察待遇

法律分析: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於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上述規定明確表明,對於不保留警銜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銜津貼,退休人員的警銜津貼應計入退休工資折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志。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D. 公安部對退休人員規定

法律分析:
公安民警的退休政策應和普通公務員有所區別,可實施彈性退休政策,民警從警年限滿25年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人民警察基本退休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退休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人民警察警銜津貼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4、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是按銜級執行相應的津貼標准。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准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100元,二級警監105元,一級警監110元;副總警監116元,總警監123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符合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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