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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社保人員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4-12-30 03:43:22

『壹』 社保人員死亡補助標准

社保人員死亡補助標准:
1、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發放,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發放。
2、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發放,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發放。
3、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4、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社保具體包括內容如下:
1、養老保險,保障未來養老生活,被保險人退休後可以按時領取養老金,早亡可以領取喪葬費以及撫恤費;
2、醫療保險,因為疾病產生醫療費用時可以按規定予以醫療報銷;繳費達到一定年限後,退休也可享受醫保待遇;
3、失業保險,被保人非主動失業的情況下,失業保險可以提供一筆失業保險金及補貼;
4、工傷保險,被保險人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可以通過工傷保險被保險人支付治療費用、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以及提供傷殘津貼;
5、生育保險,對生育期間的產檢、醫療費用提供報銷及補貼。
綜上所述,如果需要查詢具體的社保月份累計情況,建議提前了解所需查詢的時間段和具體的查詢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貳』 社保人員去世後領多少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果職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供養親屬撫恤金其具體賠償標準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等。
喪葬費以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撫恤金是國家和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者傷殘職工,失去勞動能力職工的費用,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以後,國家會按照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個月給予一定數額的撫恤金,直到被供養人不需要供養為止。還有一種撫恤金是一次性發放的,這種撫恤金金額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叄』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如下:
1、一次性撫恤金,如果屬於因工死亡的,那麼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因病死亡的,那麼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4、員工或者公職人員死亡除了進行賠償相應的死亡補償金,還需要進行支付相關的喪葬費,這也是國家規定的賠償項目之一。
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離世後,親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喪命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通常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解決);
2、社保審核後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組織依據當地限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組織審批完成後,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後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喪葬費一般需要到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事業單位的,去世後由國家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2、如果沒有參加社保,當地規定有喪葬費的話,可向民政部門咨詢申請。
綜上所述,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是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乘6個月,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肆』 退休人員撫恤金計算方法

各地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不一樣撫,恤金依據當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准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准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具體方式為: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未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伍』 北京退休職工病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

北京退休職工病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綜上所述,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都跟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由於這項數據每年都會變化,大多數情況下是上漲,所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也是按年更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陸』 社保退休人員去世後有撫恤金和喪葬費嗎

法律分析:是有的,我國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柒』 2023年退休死亡撫恤金規定

退休死亡撫恤金規定如下:
1、所在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3、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退休喪葬費領取所需要的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
4、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喪葬費領取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去世後,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
2、社保審核後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後,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後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一般均是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的發6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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