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銜工資退休後還有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退休後警銜工資按月發放。但是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其警銜相應取消,取消後不再發放警銜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2. 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是否保留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不取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3. 公安部退休警銜工資
1. 退休警員的警銜工資按月發放。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選擇不保留警銜的退休警員,其警銜工資將取消。
3. 退休警員若正常晉升警銜、獲得晉銜獎勵或受到降銜處分,其警銜工資將根據新晉警銜執行,並且從下一個月開始計算。
4. 對於1993年9月30日前獲得警銜的警員,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月發放54元。而對於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警銜的警員,從獲得警銜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每月同樣發放54元。
5. 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該崗位退休的警員,其警銜工資將計入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警員的警銜工資將全數計入離休費;退休警員的警銜工資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對於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警員,警銜工資將按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6. 對於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並授予警銜、原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退休的警員,從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銜增加離退休費。離休警員按警銜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警員按警銜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 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是否保留
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保留。
但相關法律規定,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5. 退休警察警銜工資有嗎
法律分析:退休警察仍享有警銜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警銜津貼的發放規定如下:
1. 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2. 若警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不再保留警銜,其警銜津貼將取消。
3. 警察正常晉升警銜、受到晉銜獎勵或降銜處分時,警銜津貼將根據晉升或降低後的警銜執行,並從晉升或降低之月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4. 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銜的警察,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發放54元;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授予警銜的警察,從授予警銜之月的下一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發放54元。
5. 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該崗位離退休的警察,其警銜津貼應作為計算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警察,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警察,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對於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警察,警銜津貼按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6. 對於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授予警銜、原在警察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離退休的警察,自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警察按警銜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條規定,人民警察警銜應根據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第十一條指出,警銜的授予依據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第十二條明確了從學校、社會招聘或從其他部門調任的警察,將根據其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