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62年生,41年工齡,養老金12萬,江西省新余,退休能拿到多少錢
僅憑你現在的數據是無法計算你的退休金。退休工資計算需要知道你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流入,計發月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在崗月平均工資等信息才能計算出來。
㈡ 江西高齡補貼2022發放標准
針對80-89歲老人:一般發放50-100元;其中南昌市和新余市針對80-89歲老人每月發放100元;萍鄉市針對80-89歲每月80元;撫州市針對80歲以上每月發放60元;其中新余市針對80歲以上每5年分段,個人拿到下個檔次的概率相對更大一點,有退休金的少發一點高齡津貼,沒有退休金的多發一點。
針對90歲以上老人,每個月發放100-200元;南昌和新余市針對90歲老人每個月發200元;撫州市和宜春市針對90歲老人每個月發120元/150元;其他市大多數是100元/月,一年1200元;
針對百歲老人:發放300-1000元;南昌市、萍鄉市、贛州市百歲老人發放達到1000元/月,其他市有300、500、600元不等。
高齡津貼申請流程:個人達到80歲,有當地戶口,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和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去村委會或居委會申請,初步核實後公示7天,無異議的提交鎮或街道辦審核,由民政局最終審核發放。
高齡津貼,是政府專為高齡老人發放的一種補貼,有的城市稱作高齡補貼,跟失能老人補貼、殘疾人兩項津貼等性質類似,都是針對特定人群的補助,相比較而言高齡津貼申請要求低得多,個人有當地戶口,年齡達到要求就可以申請,前面已經說過多個省份高齡津貼情況,本期看看2022年江西省部分地區高齡津貼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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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江西新余的養老保險條例
江西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贛府發[199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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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覆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管理服務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保障離退體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的法定保險。凡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體人員,均應納入實施范圍。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全省統一按下列比例籌集。
(一)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其繳費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在2001年調整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1%按月繳納;在2002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今後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的60%,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為其幫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後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隨著幫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個體工商戶戶主為幫工繳費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按照國發[1998]28號文件的規定,用3至5年的時間過渡到全省統一繳費比例。
(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征繳。企業和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對欠繳的基本養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六)破產、倒閉、拍賣的企業,資產出售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優先用於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劃撥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財政給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年檢制度,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執照年檢項目。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二)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全省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今後,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贛府發[1990]50號文件規定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與本辦法實施後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記帳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
(四)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照計利息。再就業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個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5年10月1 日以後參加工作,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的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辦法實施後離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退休,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齡。
按照此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4.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二)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職工,按本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2個半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後,未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職工,在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退休費由所在企業支付;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本辦法實施後,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並將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七)1995年10月1 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審定下達。
(九)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根據國家發[1998]28號文件精神,結合行業的實際研究制定,並逐步向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平衡、年度結算、調劑使用。
(二)全省按實際征繳基金的10%統一提取調劑金,其中,實際征繳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地市范圍內的調劑,7%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全省范圍內的調劑及支付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各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已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三)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實行全額上繳、全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與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余額上繳、缺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廳制定。
(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嚴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統一管理、集中決策、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設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一)省勞動廳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的實施。
(二)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等業務。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度、調劑和經費的下撥工作;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指導和基金調劑工作;市(含省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建立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極創造條件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三)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調劑金的上交情況逐級核撥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設立行業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管理與經辦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移交行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行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行業自行解決。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法規的實施,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七、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本辦法所稱職工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幫工。
(二)原已發布的有關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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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遷移手續你可以申請轉移社保或退保兩種處理方式.
(一)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後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如果拿出來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帳戶裡面的金額。但,大多數的錢都是進入統籌帳戶裡面,本來個人帳戶的錢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個人帳戶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取決於交納時間段和交納檔次等。
最後還是建議你謹慎退保,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