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性副主任醫師55歲沒有退休56歲退休是不是比55歲退休工資低
在公立醫院工作的抄副主任醫師到襲了退休年齡,不論男女都要辦理退休手續。只要沒有特殊情況,醫院都會返聘,讓其繼續在醫院工作。沒有行政職務,只是作為一般的醫生而繼續工作。至於題主說到的退休工資,都是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標准領取退休工資。對於女性副主任醫師,沒有到了56歲才退一說,也沒有56歲領的退休工資比55歲少的說法。
B. 女性副主任醫師退休年齡到60歲,它的依據是什麼
目前除少數省份外,大部分省(區、市)處級女幹部、女性高級專家退休年齡依然為55周歲。
目前我國幹部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其依據是1978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90年和1992年,《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組部、人事部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對女性高級專家和縣(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所做新的規定:「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60周歲。」
但問題就出在可到60周歲的表述上。「這個『可』讓具體操作模稜兩可,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關德偉表示,由於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和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未對女幹部退休年齡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各省在女幹部退休年齡問題上執行標准不一致。
C. 請問我是一名副主任醫師,今年55歲工齡已有37年,可不可以退休退休金是現在工資的百分之幾
一般正常的男性是60歲,女性是50歲,事業型單位的女性是55歲,特殊工種的男性和女性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前5年不等的退休。
1、現在大部分事業型單位都是為職工購買了社保的養老險的,即所說的退休金;某些事業型單位如學校由於有教育局單獨的撥款,可以是不辦理社保而單獨發養老金。
2、由於社保是國家政府的一種社會強制性保險,所以可以認作是國家發予 的工資!無論是社保還是單位發放的退休金,都是自己平時的工資中事先扣除了一點,這樣慢慢累計起來的,再有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獲取收益,以供將來支付大家的養老費用,因為自己領的錢遠遠高於繳的錢。
3、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有較大的區別,拿社保來說:
A、經濟上:
單位繳費模式:
單位繳費比例 個人繳費比例
養老險 20% 8%
醫療險 7.5% 2%
個人繳費模式:
養老險繳費比例20%,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醫療險繳費比例9.5%,費用同樣全部由個人承擔。
(醫療險已含生育險,以上比例為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比例,個別地區繳費比例略有差異,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的為准。)
B、險種上:
單位繳費還可以繳失業險和工傷險;
個人繳費大部分地區只能選擇養老險和醫療險;
C、繳費基數上:
單位繳費基數是以職工的標准工資為基數;
個人繳費基數是以當地上一年的社平工資為基數;
最新的社會養老保險退休金計算的公式是這樣的: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0.5*繳費年限*1%
=(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個人平均繳費指數)*0.5*繳費年限*1%
=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1+個人平均繳費指數)*0.5*繳費年限*1%
=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1+個人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0.5%
忽略個人帳戶養老金(因為個人帳戶養老金在養老金中所佔的比例僅不足三分之一),僅從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中,就很清楚地看出繳費年限所處的位置的重要性了。
養老金的多寡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絕對是正比關系。
D. 主任醫師退休年齡是多大
【法律分析】:副主任醫師是副高職稱,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1-5年辦理退休手續,主治醫師是中級職稱,主任醫師退休年齡一般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應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副主任醫師與主治醫師的退休年齡是不一樣的。.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為60周歲 (教授級高工65周歲);女性為55周歲 (教授級高工60周歲)。. 2、那些職業不受退休年齡限制 :從事地質勘查行業單位的職工 工齡 年滿30年可以退休。. 工齡未滿30年的按國家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託的中醫葯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本條規定的相關考試、考核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