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工人要求原單位補繳養老保險金有時效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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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另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
2、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一般來說作為行政機關處理更恰當些,而行政機關處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時效限制。因而你還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並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處罰,若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你可以勞動監察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你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來處理。
Ⅱ 單位沒交社保,員工自交退休後向單位追索社保費賠償金有時效嗎
你好,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在離職或者退休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補交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注意: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是退休後一年內。
1、員工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補交社保。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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