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蔣偉烈付司令管什麼
他現任海軍副司令員,屬於副大軍區級的軍官,還沒退休呢。他是1955年出生的,現在已經60歲了,副大軍區級的軍官退休年齡是63歲。
蔣 偉 烈 簡 歷 :
蔣 偉 烈,男,漢族,1955年生,江蘇常州人。
現任 中 共 十 八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 海 軍 副 司 令員 。
1975年參加工作。
1975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任海軍東海艦隊驅逐艦第6支隊「遵義」號驅逐艦艦長,海軍驅逐艦第6支隊副參謀長,海軍東海艦隊第6驅護混編支隊副支隊長。
2003年1月海軍上海基地副司令員。
2004年1月海軍指揮學院副院長。
2004年6月海軍舟山保障基地副司令員。
2004年12月海軍作戰支援艦第2支隊支隊長。
2007年8月海軍旅順保障基地司令員。
2008年7月晉升海軍少將軍銜。
2008年8月任東海艦隊參謀長。
2010年2月任海軍裝備部部長、海軍黨委常委。
2010年11月任廣州軍區副司令員兼海軍南海艦隊司令員。
2012年7月晉升海軍中將軍銜。
2014年12月任海軍副司令員
⑵ 中國軍官的大小
集團軍司令,省軍區司令,大軍區司令,四總部 ,中央軍委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根據軍官所屬軍種和技術特點,在海軍空軍和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名稱。現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為上將,大軍區正職為上將、中將,大軍區副職為中將、少將,正軍職為少將、中將,副軍職為少將大校,正師職為大校、少將,副師職為上校、大校,正團職為上校、中校,副團職為中校、少校,正營職為少,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為大校至上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校至少尉。志願兵役制士兵按軍銜等級分為;高級士官(六級土官、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士官、校、中校,副營職為上尉、少校,正連職為上尉、中尉,副連職為中尉、上尉,排職為少尉、中尉。專業技術軍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將至少校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義務兵役制士兵為最高軍銜。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文職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予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文職幹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文職幹部編制范圍:軍隊中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圖書、檔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職務,以及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部分從事行政事務、服務保障的幹部職務。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職務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等級分為1級至14級,1級為最高級;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分為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文職幹部的級別設置為特級、1級至9級,特級為最高級。文職幹部的待遇基本與現役軍官的待遇相同。文職幹部著制式服裝,佩帶帽徽、肩章、軍種符號、領花。根據工作需要,文職幹部可以改任軍官,並按照有關規定評定授予軍銜。
軍官服役最高年齡:排級30歲、連級35歲、營級40歲、團級45歲、師級50歲、軍級55歲,大軍區副職63歲,大軍區正職65歲。作戰部隊的少數師、軍職軍官因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但師、正軍職最多不得超過5歲,副軍職最多不得超過3歲;在艦艇上服役的營、團級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45歲和50歲;總部機關,大軍區機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系統、後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研單位的師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55歲,副軍職軍官任職最高年齡為58歲,正軍職軍官最高任職年齡為60歲;專業技術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43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0歲、高級專業技術職務60歲,少數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因工作需要按任免許可權批准可放寬5歲。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因傷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因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應當退出現役作轉業、退休、離休安置。軍官服現役(或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或者年齡滿50周歲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組織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⑶ 海軍司令員為什麼70歲還在任
海軍司令是副國級幹部,退休年齡限制70歲,這期任期期滿就肯定會退了。
⑷ 有關《軍官服役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現役軍官的基本條件和培訓
第三章 現役軍官的考核和職務任免
第四章 現役軍官的獎勵和處分
第五章 現役軍官的待遇
第六章 軍官退出現役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軍官隊伍,以利於人民解放軍完成國家賦予的任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是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第三條 軍官的選拔和使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適時交流的原則,實行民主監督。
第四條 國家按照優待現役軍人的原則,確定軍官的各種待遇。
第五條 軍官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退出現役條件的,應當退出現役。
第六條 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軍官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的軍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現役軍官的基本條件和培訓
第七條 軍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獻身國防事業;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軍隊的規章、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具有勝任本職工作所必需的理論、政策水平,科學文化、專業知識,組織、指揮能力和健康的身體;
(四)愛護士兵,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艱苦奮斗,不怕犧牲。
第八條 人民解放軍實行經院校培訓提拔軍官的制度。
軍事、政治、後勤軍官,擔任營級以下指揮職務的,應當經過初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團級和師級指揮職務的,應當經過中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軍級以上指揮職務的,應當經過高級指揮院校培訓。
在機關任職的軍官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培訓。
專業技術軍官應當經過與其所任專業技術職務相應的專業技術院校培訓。
優秀士兵經過院校培訓,可以提拔為軍官。
第九條 經軍隊院校培訓提拔軍官不能滿足需要時,平時可以挑選優秀士兵經過人民解放軍總部指定的其他訓練機構培訓合格後提拔為軍官,也可以招收軍隊以外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入伍,任命為軍官;戰時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三章 現役軍官的考核和職務任免
第十條 各級首長和政治機關應當按照分工對所屬軍官進行考核。
考核軍官,應當採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根據軍官的基本條件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考核標准,以工作實績為主,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免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
任免軍官職務,應當先經考核;未經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條 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至正師職軍官職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免;
(二)副師職(正旅職)、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勤部部長和政治委員、大軍區及軍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或者相當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
(三)副團職、正營職軍官職務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集團軍軍長和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獨立師的正營職軍官職務由獨立師師長和政治委員任免;
(四)副營職以下軍官職務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師(旅)長和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任免權的師(旅)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
前款所列軍官職務的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上級首長有權暫時免去違抗命令、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的所屬軍官的職務,並可以臨時指派其他軍人代理;因其他原因,軍官職務出現空缺時,上級首長也可以臨時指派軍人代理。
依照前款規定暫時免去或者臨時指派軍人代理軍官職務,應當盡快報請有任免權的上級審核決定,履行任免手續。
第十三條 作戰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
擔任排級職務的,三十歲;
擔任連級職務的,三十五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歲;
擔任團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歲;
擔任軍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大軍區級職務的,副職六十三歲,正職六十五歲。
在艦艇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四十五歲和五十歲。
作戰部隊的師級和軍級職務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許可權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師級和正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五歲,副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三歲。
第十四條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系統、後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單位的團級以下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執行;師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職和正軍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五十八歲和六十歲。
第十五條 人民解放軍各總部機關、大軍區級機關的營級以下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執行;師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職和正軍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五十八歲和六十歲。總部機關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長五歲。